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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新闻出版局就非法报刊专项治理答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08:13 扬子晚报

  根据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新闻出版总署《2005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和省委领导关于加强对报刊市场监管的指示精神,省新闻出版局、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在全省开展非法报刊的专项治理。省新闻出版局有关领导就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省新闻出版局和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为什么要开展非法报刊的专项治理?

  答:近年来,我省的报刊市场总体上说是规范有序的,报刊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报刊市场也存在一些影响报刊业健康发展的问题,非法报刊就是其表现之一。这些非法报刊有的以盈利为目的,导向错误、内容低俗,充斥色情、恐怖、暴力、谎言等,严重腐蚀着读者的思想;有的在出版方式上多以欺诈为主,假冒其他刊号出版发行,严重损害了正式报刊的权益;有的通过成立理事单位、拉赞助等手段,增加基层和企事业单位的负担;有的在县(市)区域违法经营广告,严重干扰了当地的广告市场。这次专项治理,就是集中一段时间取缔非法报刊,强化对舆论导向的监管,规范全省报刊出版秩序,促进我省报刊业健康发展,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问:认定非法报刊的依据是什么?一些部门认为自己编印的“某某信息”、“某某通讯”等不是报纸,而是指导工作的简报,免费赠送,不应该停办。对此你怎么看?

  答:在出版领域我国实行的是审批制,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报刊的出版活动,也就是说,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出版的报刊都是非法报刊。

  对一些部门编印的“某某信息”、“某某通讯”等是否为非法报纸的问题,我们是很慎重的,专报新闻出版总署进行鉴定。虽然在新闻出版法律法规中没有对“工作简报”的形式和内容作出界定,但对报纸是有明确界定的:“本规定所称的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性出版物。对现有以非新闻内容为主或出版周期超过一周的、以报纸形式出版的散页连续性出版物的管理,也适用本规定。”(《报纸管理暂行规定》)一些部门编印的“某某信息”、“某某通讯”等在出版形式及内容上与此相符,是报纸类出版物,因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新闻出版总署鉴定属非法出版物。虽然“某某信息”、“某某通讯”等是免费赠送的,但是否免费赠送不是鉴定是否为非法报纸的依据。

  问:目前我省出现的非法报刊主要有哪些类型?

  答:在出版形式上,第一类是利用境外注册刊号和假冒合法报刊刊号在省内非法出版的报刊;第二类是非出版单位擅自出版的“某某信息”、“某某通讯”、网络资料和县(市)广播电视节目等;第三类是正规出版单位出版不随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报刊发行、单独定价和发行的各类“专版”、“专刊”、“周刊”,也就是一号多刊(用一个刊号出版多种报刊)。

  问:对从事非法出版发行的个人、单位以及印制非法报刊的企业将如何处罚?

  答:对从事非法出版发行的个人、单位以及印制非法报刊的企业,我们将进行教育和警告,责令其停办,对教育和警告后仍不停止非法出版活动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市场管理规定》和报刊有关管理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相应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依照《刑法》中关于查处非法出版活动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这次专项治理采取哪些措施?答:一是明确要求。下发了《关于重申有关管理规定,规范报纸出版行为的通知》,要求报刊社对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下发了《关于印发<非法报刊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任务和实施步骤。

  二是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我们在《新华日报》、《扬子晚报》上公布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任务和举报电话,接受基层和群众的举报;要求有关地区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布停办报刊的名单和停办的起始日期,接受基层和群众的监督。

  三是结合印刷复制业的专项整治进行。下发了《关于规范出版物印刷的通知》,要求从事出版物的印刷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堵住非法报刊流向市场的源头。

  四是加强督查。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省新闻出版局、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有关地区的治理工作进行督查。目前已对部分地区进行了督查,有效地推进了当地治理工作取得实施。

  五是加强属地管理原则。要求各市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治理方案,切实履行对报刊市场的监管职能。省新闻出版局将对报刊管理不善、非法报刊问题严重、专项治理工作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及时予以通报。

  六是处罚从事非法出版、印刷、发行非法报刊情节严重的个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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