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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承担了太多法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09:24 人民网

  深圳宝安区的刘某从市交警支队了解到,他因为“无照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被罚款5500元,到现在罚金与滞纳金累计达11万元,可是他说他从来没有驾驶过三轮车,估计是别人盗用或伪造他的身份证去领了罚单。宝安交警大队的一位负责人说,根据国家有关身份证、驾驶证的规定,在找不到违章当事人的情况下,刘先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时就有这类消息:某人存折上的存款忽然消失,后来发现是被人用伪造的身份证冒领了;有人莫名其妙地成为一个空壳公司的法人代表,被债主或者苦主找上门来;一个规规矩矩的老实人忽然被全副武装的警察铐走,后来才知道他的身份证被犯罪分子利用了,等等。在这个信用交往频繁的时代,身份证问题日益凸显出来。

  在法理上,身份证是一个人的法律符号,一种社会交往凭证,所以,当事人对身份证负有合法使用和保管的责任。但笔者认为,一个人对自己的身份证负责,但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比如伪造和盗用他人身份证,让被伪造身份证者承担所有责任,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由于社会交往的需要,我们的身份证常常要交给他人,去办理各种业务,号码很容易泄露,被伪造的可能性就很大;如果身份证被伪造,并用于非法勾当,这已经是身份证主人所无法控制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身份证主人就不该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在身份证很容易被盗用和伪造的前提下,我们就不应该赋予身份证太多的法律责任。

  在身份证的使用中,可靠的鉴别手段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前提,一个人如果拿着别人的身份证到银行贷款,然后逃之夭夭,显然,银行并不应该追究身份证主人的法律责任,因为是银行自己没有做好鉴别。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交通处罚上。如果要让身份证发挥更重要的信用责任,还需要增加身份证与主人之间更密切的特征关联,比如通过高科技把个人的DNA信息记载在身份证上。现在的第二代身份证因为储存了更多的私人信息,在身份鉴别上就有了更多的保障。

  《华南新闻》(2005年06月16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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