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梅州企业职工月薪不低于4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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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11:33 大华网 |
本报讯最近,梅州市政府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发出《通知》,对梅州市2005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了调整,规定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330元调整为每月410元;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日工资不得低于19.6元,每小时工资不得低于2.45元;这次调整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据悉,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将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在内,适用于梅州市内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钟锡城)(来源:《汕头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