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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城10月起按新标准“整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13:54 新民晚报

  《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发布更注重可操作性

  本报讯(记者金孜华)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为申城的“长相”定下了规矩。在昨天召开的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介绍了这一最新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据悉,新制订的《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涉及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城市道路、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和居住小区8个方面。《规定》对城市容貌的管理提出了较高的更量化、更具体的要求,例如:

  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临街单位或商店不得设置封闭式卷帘门,而应采用透视、美观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绿地、绿化隔离带应布局合理,能体现出各个季节的变化;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物外立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及非广告设施;

  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面应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玻璃、金属板类的应每三至六个月清洗一次,贴面砖、石材类的应每年清洗一次,水泥、涂料等其他材质类的应每二至三年清洗或粉刷一次;

  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范围内设置的围墙、围板不低于2.5米,而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墙、围板应不低于1.8米;

  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的公共厕所设施等级应达到一类水平,其他地区不低于二类水平;

  遮阳篷帐的下沿高度不低于2.5米,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的三分之一,最宽不得超过1.5米;空调外机的下沿高度不低于2.5米;

  人行道宽度小于8米的道路两侧不得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而可以设置的实物造型广告设施,其宽度也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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