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碎尸者”被毙16年后“被杀者”仍健在(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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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13:56 金羊网-新快报 | ||||||
湖南怀化再现“佘祥林式冤案” 在佘祥林“杀妻”冤案真相大白,佘祥林得以昭雪之后,湖南怀化又出现了一宗“杀人”冤案,杀人嫌犯滕兴善16年前因“杀人碎尸”被判处死刑并遭枪决,而当年公安机关认定被他“杀害”的“死者”,却至今仍然活着! 6月10日,滕兴善的儿子滕辉和女儿滕燕,委托法律代理人正式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法院“宣判滕兴善无罪,并恢复名誉”,为父亲洗雪沉冤,以慰其在天之灵。 这宗尘封了16年的“杀人碎尸”案,重新浮出水面。人们关注的是,这么一宗冤案是怎么办成“铁案”的?错杀了滕兴善,也就放过了“杀人碎尸”的真凶! 1、锦江河发现6块女性尸块 1987年4月下旬,在怀化麻阳县城的锦江河中,相继发现了被肢解的6块女性尸块,当地警方当即立为“4·27特大杀人碎尸案”,并展开侦破。该案惨绝人寰,社会影响极坏,警方破案的压力不小。在对失踪人员的排查中,警方发现曾在麻阳县城当时的“广场旅社”做过服务员的贵州省松桃县女子石小荣(当时18岁)离奇失踪。通过血型对比等调查手段,石小荣最终被警方认定为被害人。 于是,曾与石小荣有过往来的人员都被列入排查范围。而根据肢解尸体的手法比较专业这一特征来看,公安机关又将疑凶的调查范围首先集中在医生和屠夫两类人身上。由此,当地马兰村农民滕兴善进入了公安人员的视线,理由是:首先,他是个屠夫;其次,有人反映,滕曾经到过“广场旅社”嫖娼。 1987年12月6日,当地公安机关将滕兴善收容审查。1988年10月26日滕兴善被检察机关起诉。同年12月13日,滕兴善被一审判处死刑。 2、“凶手”滕兴善16年前被枪决 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89)刑一终字第1号的《刑事裁定书》中,对案件作出了这样的终审结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滕兴善对杀人、碎尸的犯罪事实是其主动交代的,并能与科学检验、鉴定结论相符,且提取了部分物证证实,其上诉提出‘没有杀人,以前的交代是乱讲的’的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滕兴善杀人、碎尸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为严重,罪该处死……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1989年1月28日,滕兴善在麻阳被执行枪决。 3、“被害人”石小荣忽然失踪 滕燕姐弟在为父亲申冤的《刑事申诉书》中这样写道:“当年案卷材料中的被害人石小荣1987年3月在麻阳务工时失踪,以此推论其为死者。实际上石小荣当时被他人拐卖至山东省鱼潭县农民赵洁友为妻,1992年在为赵洁友生育一双儿女后才与贵州省家里的亲属联系上。1993年石小荣返回贵州老家……2002年石小荣在贵州省清镇市与刘某结婚,现生育一女孩,目前居住在贵州省清镇市……” 贵州松桃县石小荣的五姐石桂仙(原名石树珍)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石小荣是其六妹,现在被关在劳教所中。据石桂仙回忆,1987年春节,石小荣来到麻阳县城的广场旅社当服务员,不久就与家里失去了联系。后来麻阳县公安局多次开车找到她贵州老家,说当地发生一起碎尸案,死者可能是石小荣。石小荣的四姐按公安局要求辨认了根据死者骨骼复原的石膏像,觉得很像石小荣。最后,公安机关便认定死者就是石小荣。从此以后,家里人就一直以为石小荣已经不在人世。1992年某日,石家收到一封来自山东的信,信是石小荣寄来的,只写了“妈妈、五姐”等几个字(石小荣不大识字),寄信地址是山东省鱼潭县某地。石桂仙清楚地记得当时的情形:“当时我们感到非常的惊奇,我妈妈当场跪在地上,求天拜地,因为六妹明明已经死了,都成了冤鬼了,怎么会来信呢?”于是,石家立刻让石桂仙的丈夫,按照信上的地址去山东找石小荣,但是没有找到。1993年年中,石小荣突然回到了贵州老家。她告诉大家,1987年她被人贩子从麻阳拐卖到了山东…… 据石桂仙证实:石小荣与丈夫刘某均因贩毒双双被抓,石小荣现在贵州女子劳教所接受劳动教养。 贵州女子劳教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证实:石小荣确实在该所接受劳教;目前,石小荣也确实已经委托律师,要求当地法院撤销当年关于她与滕兴善“有暧昧关系”且已被滕“杀害”的错误判决,并提出给予名誉损害赔偿的请求。 4、滕家知是冤案却无钱申诉 在麻阳县高村乡马兰村,滕家五兄弟(滕兴善排行老二)中的其他四个,都还居住在这里。滕的父母亲均已去世。 滕家老大滕兴本说:“我们全家人一直都坚信他(滕兴善)不会杀人。一是,当时说那个女的到过他家里,但是我们都没有看见过,连他隔壁邻居也从来没有看见过。二是,当时邻村划渡船的船工王明正等人,明明看见那些尸块是从漫水渡那边漂下来的,而漫水渡在马兰洲上游,他们(办案民警)说兴善在马兰洲杀人抛的尸,可江中的尸体哪会朝上游漂呢!肯定搞错了……” 据滕兴本说,“是听到别人说了那个女的还活着,没有死。但我们家太穷,没有钱就不敢申诉……” 5、百人签名要求“枪下留人” 当年滕兴善的辩护人之一———今年73岁的滕野出示了一份当年的《申诉状》,列举了该案中存在的重大疑点十多处,并断定:“1.本案被害人80%尚在人间,(被杀者)90%不是石小荣的尸体。2.案中证据能证明的正是滕兴善绝非杀人,也不会杀人,也无条件杀人。办案人员一不深入调查,二不认真通盘研究,三求功心切,非法逼供,四草菅人命,目无法纪。3.希望中院冷静,高院认真,实事求是,为时也还不晚。反之,迁就中院,朱笔一点,冤杀者死不瞑目,办案者将依法追究,后果不堪设想———望三思。”《申诉状》后面还附有上百名当地党员、干部及村民的签名。湖南高院是1989年1月19日作出终审裁定的,而该份《申诉状》于1989年1月24日由滕野紧急送达湖南省高院,强烈要求“枪下留人”。令人遗憾的是最终无济于事。滕野说:“1月28日,我刚刚从长沙回到麻阳不久,就听说,滕兴善在当天上午已被枪决。有人说,他在刑场还喊冤呢……” 6、湖南高院连夜研究该案 滕燕、滕辉表示:父亲滕兴善当年曾经多次反复表明自己没有杀人,而当时该案的相关定案证据也是漏洞百出,存在严重问题。可父亲最后仍被认定为杀人凶手,最后还被执行枪决。作为儿女,一定会将父亲的冤屈申诉到底,还父亲一个清白。 (金陵/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