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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青”义务何必扯上金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14:36 信息时报

  6月14日下午,经过评委会的评审,第九届广州十大杰出青年和十佳青年在竞选演讲中顺利产生。值得关注的是,有关部门还出台了试行的《广州杰出青年评选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杰青评选条件和当选后杰青的权利义务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第十九条规定,每届当选的杰出青年和十佳青年,有义务在广州对口扶贫的地区捐建一所希望小学。

  在市场经济社会,对于当选者来说,“杰出青年”除了是来自官方的荣誉之外,还因其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如此,出台相关办法明确其权利与义务,无疑是明智之举,也是法治的体现。

  然而,对于该办法规定的杰青捐建一所希望小学的义务,笔者心中存有疑惑:杰青的义务是不是一定要用巨额的金钱(捐建希望小学不会不需要钱吧)来履行?

  客观地说,该规定的初衷不可谓不好,若按此实行,对落后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也是一件大好事。但是,一个最现实的问题是,杰青当选者个人到底有没有承担捐赠一所希望小学的经济实力?如果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给予其荣誉称号的同时又使其陷入经济困境,是不是有点太不近人情?

  此外,既然办法如此明文规定,那么,笔者想知道,评委在以后的评选中会不会考虑候选人的经济实力?若考虑,杰青评选最终会不会变味?若不考虑,若当选者实在没经济实力捐建希望小学,又当如何?话说回来,不排除当选者利用企业、商业等社会力量完成义务,若如此,可能出现两个问题:一、杰青义务的承担角色会不会发生偏移——在这种情况下,杰青充当的似乎仅是募捐大使的形象,二、会不会让杰青评选活动商业化?若商业化,又如何体现并保证评选活动及“杰青”荣誉称号的权威性?

  关于杰青的义务,笔者以为,更富现实意义的做法,还是应该偏重发挥其对普通青年的思想榜样作用为宜,通过他们从而切实地影响广泛的青少年。当然,如果真想让杰青为扶贫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也不是不可以,但通过他们发动更多的社会力量(而不是仅靠他们)来关注和推动扶贫工作,效果可能会显著得多。(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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