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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整容后自认为变丑 状告门诊索赔十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16:18 金鹰网

  台湾女子李碧琴(化名)花了47300元,在我市某整形美容门诊做了整容术后,自认为反比术前变丑了。于是,她将该门诊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手术费,并赔偿各种损失10万元。昨日,江北区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花近5万来渝整容

  李称,自己颧骨较高,专程从台湾来渝做颧骨降低术。去年2月,李碧琴缴纳24800元手术费等费用后,同一整形美容门诊门诊签下《手术同意书》,由我市某医院医生张平(化名)为其做颧骨降低术。3月,李再到该门诊,花了22500元做鼻假体置换术。

  术后,李认为颧骨不对称了,右凸左凹,鼻梁比以前宽,且有些塌陷,“容貌反比以前丑”。于是,李将该门诊和张平所在的医院告上江北区法院,要求他们共同退还手术费,并共同赔偿差旅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0万元。

  证据不足一审败诉

  审理中,李碧琴申请鉴定术后效果。江北区法院委托市一中院法医技术室,就对李的手术是否符合规范及术后效果鉴定。

  鉴定分析说明及意见认为:“经目前检查,其颧骨降低手术已达到预期效果,外观不对称现象不明显。鼻整形手术效果较手术前有明显改善。”

  鉴定结果还说,“从整形美容角度看,手术是成功的,达到了美容目的。李碧琴对整形后的效果不满意,与其本人术前对整形美容手术期望值过高,医患双方术前交流沟通不足有关。该门诊无不符合医疗处置规范的行为。”

  被告方对鉴定结论无异议,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李碧琴提出异议,认为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病历材料虚假,而未进行科学的仪器检查,因此申请重新鉴定。

  而法院认为,李碧琴自觉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但在诉讼中并未提供相关事实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她对法医学鉴定结论意见不予采信的意见,因无相关证据佐证,不予采纳。故法院驳回了李的诉讼请求。

  (稿源:重庆晨报)

  (编辑:向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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