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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通知研发病毒产品的公司审批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17:53 人民网

  关于研发病毒产品的公司到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审批、备案的补充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令《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第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第八条的规定“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所以只有取得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资格的单位才能允许存储计算机病毒,并且需要在公安部门申请审批、备案,严禁单位或个人私自研发、制造、使用、传播、储存各类计算机病毒。

  即日起凡是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研发、储存病毒等与计算机病毒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请在6月24日16:30前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管理监察科(东城区东郊民巷北京市公安局后门警察博物馆东侧信访接待大厅内)提交申请(申请内容包括:1.存储病毒的原因、目地;2.存储病毒的清单;3.存储病毒的危害程度;4.安全制度、管理措施)、存储的病毒库刻录光盘、确定一名联系人,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只有通过市公安局审批的单位才能存储、研究病毒,生产防病毒产品。凡是未经公安机关审批、备案的擅自研发、制造、使用、传播、存储各类计算机病毒的单位或个人,我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令《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85222736

  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200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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