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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造林”受骗《消法》不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20:41 法制晚报

  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和市消协下午将联合发布警示 称“合作造林”是投资行为,不属于消费行为

  本报讯“投资行为,不属于消费行为,合作造林者是投资者不是消费者,因此将不受《消法》保护。”在今天下午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和市消协联合发布的“合作造林”提示中,市消协特别向市民提出了以上警示。

  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消协在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就“合作造林”问题提醒市民,对这一投资方式保持头脑清醒,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而市消协更是提出:合作造林是投资行为,不属消费行为,不受《消法》保护。

  近一两年,社会上相继出现以公司的名义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造林的现象。例如公司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公司经营,公司向投资者许诺几年后会有很高投资回报率。

  有关执法部门认为,一些合作(托管)造林公司在集资和招商行为中,往往片面夸大投资造林的收益率;仅宣传合同到期、林木采伐上市,对限额采伐制度规定避而不谈;仅承诺林地和林木可以抵押贷款,但对林地和林木抵押贷款操作上的困难避而不谈。这些问题给吸收社会公众投资林业带来很大的隐患。

  林业部门人士指出,“合作造林”存在五大风险:一是林木生产周期长,培育过程中存在气候、森林火灾、病虫害等不确定因素;二是造林收益受树木生长量、市场行情、经营成本和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三是林木生长受到树木品种、经营管理和科技含量的制约;四是协议风险转嫁投资者,一些合作公司在签订协议后极有可能卷款走人;五是林权证发放程序复杂,并且在基本农田、行洪道区、湿地自然保护区造林的,因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不能发证。同时由于林木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即使有林权证,也不能随意采伐等。

  作者:王晓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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