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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物管拒赔的权利被湮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00:11 红网

  日前,黄埔区夏园村华厦商业中心的业主郑先生,将一部价值数千元的豪豹摩托车停放在停车场内。因平常与停车场保安熟识当时并未交费与索取停车牌,熟料后来去领车时却发现摩托车不翼而飞。对此,商业中心物业管理方以失主无停车凭证拒绝赔付(6月16日《信息时报》)。

  出现业主权益遭到损害的情况,物业管理公司确实有一定的责任,毕竟是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盗窃事件。失主依法进行举证索赔属于正当的维权行为,只要能拿出合法的证据表明,自己的车在停车场内停放最后丢失。然而,笔者以为,物管公司同样有拒绝赔偿的权利,只要能举证说明失主无在此停车,或者能推翻失主的举证均可。

  通常情况下,我们可能会由于同情弱势者的境地,而忽视了处于所谓“强势地位”的物管公司的正当权益。现在的情景为失主并未交费与索取停车牌,暂时并不能拿出证据说明自己的车被盗就是在停车场,依据目前的实物证据来看,物管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谁都不能说物管强词夺理。

  若物管在失主并未拿出有效的实物证据或其他证据的条件下,就给予一定的赔偿的话,自身的权益怎样保障?随便来一个人声称自己的车就停到停车场被盗,你们物管要负责赔偿事宜,而法制社会最重要的标准之一就是要有“证据”。

  基于此,笔者以为,物管公司只要能够依法决绝赔偿,这是他们的正当权益,因为根据目前所出现的实物证据来看,表明车辆的丢失与他们无关,除非失主能够拿出有力的法律上要求的证据,说明车辆就是在该停车场丢失的,并且存在着“事实合同关系”,才能依法进行索赔。(稿源:红网)(作者:耿红仁)(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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