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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鞋顶替工资法律是否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01:01 新晚报

  读者问:我所在的鞋厂因资金周转困难发不出工资,工厂决定以滞销的凉鞋顶替工资,并且是按实际工资的110%支付,但是我们不服这种做法。请问工厂的做法对吗?

  律师答: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制鞋厂以滞销产品代替货币发放工资,已超越了其工资自主权的法定范围,侵犯了劳动者的工资权,事实上造成了拖欠工资。资金周转困难时,工厂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前提是必须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而且延期的时间应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否则仍属无故拖欠。依照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并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文中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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