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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纠纷不及时惹官司上身丰台公安分局被判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02:25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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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邹桂)李某在与生意伙伴的冲突中被打伤报警后,丰台公安分局在8个多月后才告知李某:李某因将人打成轻伤被列为刑事犯罪嫌疑人。感觉冤枉的李某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丰台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6月10日一审认定:丰台公安分局对李某的治安案件未及时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

  2004年初,李某和于某两家合伙做生意。一个多月后,李某决定撤出。当年3月31日上午10点多,于某带着男友、儿子等数人到李家,双方发生冲突。李某的朋友报警后,丰台公安分局丰台镇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将所有人带回派出所。8个多月后的12月8日,丰台镇派出所民警通知李某:于某5月就做了伤势鉴定,结果为轻伤。按法律规定,打人致轻伤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派出所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直至今日,李某仍作为犯罪嫌疑人被调查。

  李某认为,派出所在事隔8个多月后才告知自己这一结果,使自己丧失了对于某伤情进行复查的机会,且自己多次到派出所、丰台公安分局、北京市公安局投诉也没有得到回复,于是将丰台公安分局诉至法院,要求丰台公安分局对此案作出处理。丰台公安分局当庭出示了六七十页的相关笔录、鉴定结论及案件登记表等证据,还出示了一份治安处罚决定书,这份处罚决定书给予于某儿子行政拘留5日、给予于某治安警告的处罚。但这份处罚决定书的签发时间为2005年5月17日,是在李某到法院诉讼后才作出的。

  李某及其律师宋积虎当庭对丰台公安分局提供的部分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质疑。法院一审也没有采信丰台公安分局提供的这些“疑点证据”,并认定丰台公安分局对李某的治安案件未及时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判决丰台公安分局败诉。事件进展原告举报丰台分局作伪证

  宋律师昨天告诉记者,李某昨天上午已带着“疑点证据”到丰台检察院举报丰台公安分局“作伪证”。

  宋律师称,“疑点证据”主要包括3份。一份是派出所在事发当晚对李某所做的询问笔录,这份笔录上的时间是2004年3月31日20时30分至21时10分。但李某称民警是在当天23时以后才到的,而且笔录上没有自己的签字,笔录上的内容也与当时的陈述不符。

  第二份是于某的证言,在询问结束后有一部分添加的内容,笔迹也不一样。

  第三份是一份《“110”报警救助接报登记表》,表上的报警人姓名有明显的改动,原来写的是李某的朋友,后来却被改为于某。宋律师称,法院也查证于某确实没有报警。(记者邹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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