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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推翻国际定论(国际论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05:18 人民网-人民日报

  凌厉

  日本政要为甲级战犯翻案还有一个谬论是,“日本国内法是不承认甲级战犯的。日本国会不是全体一致通过有关法律,给甲级战犯遗属发放抚恤金和养老金吗?”(注:指的是日本国会1953年修改《对战争伤亡者遗属援助法》及1954、1955年两次修改《恩给法》,对二战战犯遗属发放抚恤金等,表明日本将“战犯”视同于“战争牺牲者”)应该说,日本政要的这些言论是极不严肃、极不负责任的,是与日本政府的国际承诺完全相违背的。

  首先,二战后日本政府承认了战争的侵略性质。1945年12月,日本众议院通过《关于战争责任的决议》,确认日本发动战争“违反了国际法规,犯下了残虐的刑事犯罪”。二战后日本的历任首相也多次承认进行了侵略战争和殖民统治,并向亚洲各国谢罪和道歉。这些事实,已经载入历史,不容抹杀。

  其次,日本政府接受了追究战争责任的《波茨坦公告》的全部条款。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签署的日本投降书写道:“余等兹为天皇、日本国政府及其继续者,承约切实履行波茨坦公告之条款。”1945年《波茨坦公告》规定:“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第六条),“对于战争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第十条)公告的条款明确强调了必须铲除日本军国主义,追究战争罪犯的法律责任。这些事实,也已经载入历史,不容抹杀。

  再次,日本政府接受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判决,即接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关于日本侵略事实和战争责任的认定,接受对东条英机等甲级战犯的判决。1951年签订的《旧金山和约》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日本接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与其他在日本境内或境外同盟国战罪法庭之判决。”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日本才得以重返国际社会。1986年8月19日,日本官房长官在众议院内阁委员会答辩时说,日本“根据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第十一条,在国与国关系上,接受审判是事实”。这再次清楚地表明了日本政府的见解:承认东京审判的正当性。

  因此,在国际法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已经为日本的侵略罪行及战争罪犯的责任盖棺定论。即使日本国内进行了与此相反的立法,该国内法的效力也不能对抗该国际法庭的判决。既然如此,为什么日本为甲级战犯翻案的阴风仍然持续不断呢?重要原因之一是,作为占领者的美国,从自身战略需要出发,使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惩处日本战争罪犯和消灭军国主义势力方面没有作到“除恶务尽”。主要表现在二:一、作为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元首和军队最高统帅的天皇没有被追究战争责任;二、美国从本国立场出发,主要追究的是对美太平洋战争的日本战犯;三、在审判后期,美国出于自己远东政策的需要,放松了对部分重大战犯战争责任的追究,如1948年宣布释放19名重要战犯,1950年又在刑期终了前释放了所有日本国内在押战犯。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东京审判的应有效果,使战后对日本军国主义和战争罪犯的清算不彻底,成为战后日本某些人企图为甲级战犯翻案的历史根源。

  《人民日报》 (2005年06月17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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