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被开除学生“听证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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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06:3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外界议论多日的被开除学生要求听证的权利,终于在北京市教委新近出台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得到落实。新《规定》载明,学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的,学校应组织召开听证会。 一个学生因为违纪违法被学校开除,他理所应当享有对此处分提出申辩或异议、请求校方减轻或取消处分决定等权利。但以往的情形常常是,学校开除学籍的决定一旦正式作出,就没有任何回旋余地,被开除的学生即便深感委屈,也只能被动接受。在学校与学生“实力”对比如此悬殊的情况下,这个决定从程序意义上讲则可能是不公平的。现在,高校通过举行听证会,一则可以弥补学校处分在程序意义上的不足,更重要的是为拟被开除的学生提供了一条权利救济渠道,将有助于推动学校权力和学生权利之间的平衡。 当公民权利写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上的时候,权利只是“纸上的权利”,只有通过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现途径,权利才具有实际意义。特别是当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公民只有通过一定方式壮大维权的力量,才能有效制裁侵权者,并获得必要的救助和补偿。 听说有的高校负责人对新《规定》表示担心,认为会增加管理成本,使对学生的处分变得越来越困难。这种担心的理由并不充分。高校为更好地保障学生权利而增加一些管理成本是值得的。此外,新《规定》只会使处分学生变得越来越慎重,少一些轻率,这是符合法治精神的。潘洪其责任编辑:李胜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