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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安局丰台分局因处理纠纷不及时被判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07:15 新华网

  因认为丰台公安分局丰台镇派出所民警没有及时对在场当事人做笔录,却把受伤的自己当成犯罪嫌疑人立案,当事人李春明将丰台公安分局告上法庭。昨日记者获悉,丰台法院已在近日判决认定“丰台分局对李春明的治安案件未及时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李春明是北京市人,一直在丰台区做服装生意。去年年初,他和妻子决定和20多年的老朋友于某合伙做服装生意,于某负责销售。后因“合作思路”问题,双方在合作一个多月后,李春明决定不再合作。就这个问题,两家发生矛盾。李春明说,事发前,他曾去于某的店里拿东西,结果被“轰”了出来。2004年3月31日上午10时多,于某带着男友、儿子等人来到他家,双方再次为合作之事发生口角,并有了冲突。于某的儿子听说母亲被李春明打了,就叫同学一起与李春明理论,双方动手打了起来。李春明说,当时自己被打伤了,于是他家的工人就拨打了110报警,丰台分局丰台镇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了现场,将现场所有人带回了派出所,为他的妻子、于某及于某带来的3个人做了笔录,却没有为当时也在现场的他家的工人做笔录。经丰台医院诊断,虽然李春明“5小时前因故被他人用脚踢伤头面部”、“双眼挫伤”、“额面部多处擦伤”,但不构成轻伤,此案按治安案件处理。李春明说他此后却一直没有得到警方的处理结果。为此,李春明和妻子开始向派出所、丰台公安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投诉。2004年12月8日,李春明接到丰台镇派出所民警通知说,于某5月就做了伤势鉴定,右耳鼓膜穿孔,属于轻伤,并指认打人者为李春明,派出所已立为刑事案件。按法律规定,打人致轻伤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头雾水的李春明怎么也想不出为什么会是这个结果,于是他将丰台公安分局告到丰台法院,要求法院认定丰台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今年4月25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丰台公安分局在庭上表示,他们已在今年5月17日处罚于某的儿子行政拘留5日,并给予于某治安警告处罚,他们“将该处罚决定向原告送达,但其未签收”。法院经过审理后没有采纳丰台公安分局的辩解意见,最终宣判丰台公安分局败诉。尽管如此,李春明仍认为,法院没有在判决书中认定丰台公安分局“作伪证”等,他还是提出了上诉。此外,他还将向丰台检察院提出这个问题,要求查处。(记者郭志霞)(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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