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隆水利”状告“大隆水库”“大隆”商标是否侵权成争议焦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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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08:17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本报三亚6月16日电(记者苏隐墨)今天上午,“大隆”商标侵权案在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三亚大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大隆水利),以本公司注册的服务商标“大隆水利”受到侵犯为由,将三亚大隆水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隆水库)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大隆水利”称,其公司于1999年以“大隆水利”(“水利”不在专用范围内)为服务商标申请注册。根据该公司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给予该公司核定注册,因此,该公司对“大隆”依法享有专用权。 “大隆水利”还称,“大隆水库”多次以“大隆”、“大隆水利”相同和相近似的文字标识,从事一系列配、给水和配、给电等工程项目的筹资和经营活动。其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要求法院判令“大隆水库”停止侵犯、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大隆水库”在答辩状中称,“大隆水利”进行的服务商标注册是不当注册,其恶意抢注的行为损害了使用权人的在先权利;被告将“大隆水库”作为企业名称予以使用,并没有侵犯原告“大隆水利”的商标专用权,原告提出的诉求缺乏合理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大隆”两字是否侵权成为法庭上两家公司争议的焦点。据了解,“大隆水利”于1996年10月31日申请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后,于1997年向国家商标局将“大隆”作为服务商标进行注册,服务项目的内容涵盖了水利测量、水下勘探、工程制图等多项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2003年3月,三亚市国资委同意由三亚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出资设立“三亚大隆水库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三亚市唯一对大隆水库工程项目进行建设的项目法人。 庭审结束后,法庭没有当场宣判。 作者:苏隐墨 (来源:南国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