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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低于14℃全额退费 青岛城市供热条例7月1日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08:21 水母网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7月1日起实施:供热延长10天,擅停供热罚款3万元

  昨日上午,记者从我市实施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与《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详见21版《时政》)、《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三项新法规,将从7月1起施行。本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主任万振东,就有关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解读。

  供热时间延长10天

  供热时间及温度是市民最为关注的问题,按照新《供热条例》规定:“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的4月5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可以根据气温情况自行调整)。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为18℃±2℃、但不得低于16℃,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万振东说,这一规定与旧《供热条例》相比,每年的供热时间延长了10天,并且明显限定了厨房温度。

  新增处理投诉内容

  《供热条例》增加了专门规范供热投诉与争议处理方面的内容。规定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理用户投诉;明确了对供热温度的测量方式,并且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测量。《供热条例》合理划分了供、用热双方的供热质量责任。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因用户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按《供热条例》规定,供热单位公开的供热投诉服务电话,要安排工作人员每天24小时值守。对于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对于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10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5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它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两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对于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擅停供热罚3万元

  按《供热条例》规定,供热单位若出现擅自停止供热、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未按照规定时间供热及超出确定的供热范围发展用户的现象,可由城市供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此外,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由城市供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设备检修、充水试压未按照规定通知用户的;未按照规定向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的;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

  暖气片保修期两年

  新《供热条例》针对近几年来,一些居民家中频繁出现暖气片损坏等纠纷问题,明确规定了供热设施的保修责任。规定供热设施的最低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果建设单位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则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承担供热设施的保修责任,并向供热单位预交相应的维修费用。

  此外,新《供热条例》增加了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城市供热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的规定,调整了城市供热燃煤锅炉规模,提高了规模标准,并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按照具有温度调控、分户热计量的技术要求,配套建设进入市民家中的管网和室内供热设施。(记者潘修雷)责任编辑:邱雁(来源: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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