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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将在广西22县(市、区)开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08:27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早报讯(记者唐正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今年8月起,南宁市城区、灵山县、百色市右江区等22个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县(市、区)的城市贫困群众中的最困难对象,患重大疾病将可获得政府救助。

  据介绍,目前城市患病贫困群众的突出困难是:日常用药负担重、门诊医疗费用高、重大疾病无力医治等。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健全社会医疗救助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广西决定从2005年起,用两年的时间,通过22个县(市、区)的试点,探索一条城市医疗救助的路子,为全区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打下基础。

  《意见》确定了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群众。

  《意见》确定的补助标准是:各试点县(市、区)确定的重大疾病救助不得少于8种,救助起付线不得高于每人每年医疗费用5000元,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患规定范围内重大疾病,当年个人自行负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当地起付线的,超出部分原则上按不少于15%的比例在规定限额内予以救助。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人的城市低保对象及其他特困对象,可适当降低救助起付线,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下列情况可提出申请: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因患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以及社会互助帮困救助部分等个人未承担的费用之后,个人自行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作者:唐正芳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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