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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征建议引关注 医者患者有话要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08:27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早报记者伍鸽玲近日,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在广西政府法制网上公布7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征求意见稿,并以广告的形式在《南国早报》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公开有奖征求政府立法修改意见。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内容,本报记者对各方进行了采访。

  法制办:欢迎站在不同立场提意见

  根据广西实际,《条例》(草案)在制订过程中许多条款有所创新,如统一了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第19条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注册资金作了具体规定。而上位法对此只规定医疗机构应注明注册资金,没有规定具体金额。《条例》(草案)还完善了过去管理上的一些漏洞,比如静脉注射专门登记的问题、医疗广告要先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才能到工商部门审批、禁止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这些过去都没有法律规定,现在将这些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款,有了执法依据。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希望各界能充分表达自己对《条例》(草案)的看法和建议。法律专家可以看整个《条例》(草案)的体制和设置制度是否科学、是否可操作;医疗机构可以看《条例》(草案)的审批制度是否合理,是否高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看操作是否可行,有哪些难度;老百姓则可以就医疗服务及收费等发表意见。

  医院:一些条款界定不明

  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有关负责人、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医务科及其部分医务人员以及多家医院的管理者认为,《条例》(草案)的部分内容有一定操作性,但涉及到监管方面,卫生行政部门可能执行起来会有一定的难度。对《条例》(草案)第12条的第2点规定,医院管理者们认为应该对在社区卫生机构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全科医师和护士加入界定年限。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第一道关口,这里的医务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临床经验,他应该能够准确判定病人的病情,并作出是否需要转诊到上一级医院等决定。因此,在此条应该对从医人员有几年临床经验加以限定。对《条例》(草案)第41条中应用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诊断等必须征得患者同意的规定,医院管理者们认为大型医用设备界定不清。他们说,CT、核磁共振等是大型医用设备,但还有很多检查的费用都较高,这些检查算不算是应用了大型医用设备呢?他们认为,如果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比如“某设备单次检查达到多少费用算大型医用设备”就好多了。再有,对某些方面如何监管也让人有疑问。比如第45条有关医疗机构刊登医疗广告的规定,他们认为,医疗广告的关键在于其真实性。那么,哪个部门能保证其真实性,哪个部门能有效监管?

  市民:最好能少花钱踏实看病

  对大多数市民来说,《条例》(草案)的条条框框并不能引起他们的关注,对这一专业性较强的法规,不少市民觉得他们也难以提出相关的建议。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很多市民都表达了这样的意思,就是《条例》(草案)的规定,要保护到患者的利益。不少市民对《条例》(草案)中提到医院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持赞成意见,他们希望有关部门能通过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使老百姓能明白看病,看得起病。还有一些市民对《条例》(草案)有关病历书写的要求很感兴趣。南宁市建政社区的谢女士告诉记者,她有个亲戚曾经到一个诊所看病,诊所的医生从来就不写病历、处方的,最后自己花了几百元钱也没把病治好。因为没有病历作为证据而无法投诉。所以,她希望对一些合法的私人诊所要严格监督,如果违规,要重罚。

  作者:伍鸽玲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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