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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完善法网推进循环经济建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09:38 中国环境报

  构建全面的政策法规体系

  为了促进循环型社会建设,日本充分发挥了国家、地方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国民等相关主体应有的作用,坚持合理公平的费用和利益分担原则,有效地运用了相应的政策法律手段,界定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使政府、企业、公众形成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尤其是个别再生法(即容器包装、家电、汽车、食品、建筑废弃物等的再生利用法),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直接在各自动脉产业链上创造嫁接了一个相应的静脉产业。即个别再生法是静脉产业存在的基础,正因为有了相应的个别再生法,才有了相应静脉产业的生存空间;其法律、法规越严格,相应静脉产业的商机就越多、生存空间就越大。

  根据先后颁布和修订的8部综合性和个别再生法,日本于2003年3月制定了促进创建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为建设循环型社会提出了具体的发展目标。

  从法律、法规体系看,日本促进循环型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3个层次:1部基本法,即《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2部综合性法律,分别是《废弃物管理与公共清洁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6部专门法,分别是《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家电再生利用法》、《建筑材料再生利用法》、《食品再生利用法》、《汽车再生利用法》及《绿色采购法》。

  《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主要内容有6个方面:

  一、关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概念。简单地说,所谓“循环型社会”就是指自然资源消耗和环境负担最小化的社会。

  二、对那些没有考虑其价值而被称为“垃圾”的物质,定义为“可循环资源”并促进其回收。

  三、“优先处理”顺序为:垃圾减量→回用→回收→能量利用→安全处理。

  “减量”,是指降低废弃物的产生;“回用”,是对“可回收资源”的再利用,将废弃物作为产品或零件;“回收”,是将“可回收资源”作为原材料进一步利用;“能量利用”指从“可回收资源”中回收热量;最后,对不可利用的废弃物进行安全的处置。

  四、明确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鼓励每个人为建立循环型社会做出努力。特别是明确企业和公众作为“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并增加“生产者责任”,即工厂对他们的产品从产地到处理负主要责任。

  五、政府负责制定“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规则”。

  六、明确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政府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减少垃圾产生量;以法规形式规定“垃圾产生者责任”;在产品回收利用到评估的整个过程中增加“生产者责任”;鼓励使用再循环产品;对妨碍环境保护、产生污染的企业征收环境补偿费。

  《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是对1991年颁布的《促进可循环资源利用法》的修订法,于2001年4月生效实施。该法致力于建立一个拥有更高资源与环境效率的经济体系,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法律要求七大类工业企业在生产、分配以及消费过程的各个阶段,应实施废弃物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原则(简称3R原则)。

  同时,该法提出5项具体措施:即通过节约生产资源和延长使用寿命减少废物产生量;回用零部件;企业回收使用过的产品并使之再循环;使用后的产品加贴选择性收集标签;减少副产品和采取其他循环措施。

  《废弃物处理法》是1970年制定的,经1991年、2001年、2003年三次修订。新修订的法律中增加了垃圾产生最小化、垃圾分类及回收等条款;对有毒性的固体废弃物(如医疗垃圾)管理条款更加严格;建立垃圾处理中心系统;将选择性处理的责任分摊到公众身上;地方政府组建促进垃圾减量化委员会。

  《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的目的是建立容器与包装回收体系,对玻璃瓶、PET瓶、纸制品、塑料包装制品等回收利用制定了具体条款。

  《家电再生利用法》规定了制造商和进口商对家用电器的回收义务,并需按照再商品化率标准对其实施再商品化。该法规定,电冰箱、洗衣机的再商品化率(资源回收)必须达到50%以上;电视机的再商品化率必须达到55%以上;空调器的再商品化率达到60%以上。

  《建筑材料再生利用法》颁布于2001年,2002年开始实施。该法要求,对砼块、沥青块、废木材等废物要进行再生利用,2010年上述3种废料的再生利用率目标为96%。

  《食品再生利用法》于2001年4月实施。该法规定,食品厂、流通和外售企业对食品废物等负有将其转化为肥料、饲料的义务。

  《绿色采购法》于2001年4月实施。该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等单位有优先采购环保友好型产品的义务;2001年环保友好型产品采购对象包括文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和汽车等14类共101种产品。

  《汽车再生利用法》于2002年4月部分实施,2005年1月全部实施。法律规定了相关方必须履行的义务:汽车制造商需对粉碎机处理后的残渣回收、再生资源化;汽车销售商、汽车修理企业需回收、交付废旧汽车;汽车所有者要交付最终处置费用,在使用后要将报废汽车交给回收企业。

  日本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特点可归结如下:

  覆盖面广法律对生产、消费、回收、再处理及再利用、安全处理等各个环节都有明确规定。例如,生活垃圾包括家电、汽车、食品、包装容器等废弃物,产业废弃物包括矿山、冶金、化工、水处理等行业废弃物。

  操作性强法律制定中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即首先针对涉及相关利益较少的废弃物的再生利用进行立法,例如《家电再生利用法》只针对空调、冰箱、电视、洗衣机等;《汽车再生利用法》只针对车体、塑料、气囊等进行回收再生利用。

  各方责任明确法律对政府、地方自治体、企业、公众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如《家电再生利用法》对制造商、消费者、再生利用者分别规定了需要承担的费用,《汽车再生利用法》设计了管理处置费的中介机构及责任等。

  经济政策起重要作用

  为了促进循环型社会的发展,日本采取了一系列的经济政策。其中一个主要政策是生态工业园区补偿金制度,该补偿金制度由环境省和经产省执行。涉及其他部门的项目,则由主管部门支持,例如北九州生态工业园区的食品垃圾处理研究项目,得到了农林省、文部省等部门的资金支持。2003年,环境省和经产省各提供了15亿日元。另外,环境省还在废弃物处置技术研究与开发、工业性示范、政策调查等方面,为研究单位、企业和中介机构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

  在个别再生法律执行中,日本制定了详细的经济制度,以保证废弃物能够收上来、处理好、循环好。如在家电回收方面,明确规定了居民废弃一台家电应交的处理费;废汽车法规定了新车主、旧车主应交的处理费;地方政府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处理废物应交的费用(比居民高得多)等。

  加强技术研究开发

  日本推进循环型社会技术研究开发的主要措施,是在生态工业园区内开辟专门的实验研究区域,产、学、政府各部门共同研究废弃物处理技术、再利用技术和环境污染物质合理控制技术,为企业开展废弃物再生、循环利用提供技术支持。

  例如,北九州生态工业园区中,有福冈大学、九州大学、九州工业大学、佐贺大学及民间企业等多个研究实体,实施的主要项目包括大学研究实施、处理场技术、资源再利用技术、其他污染物净化技术及研究设施关联事业等。这些研究项目大多得到了环境省科学研究费、文部省科学调查费、农林水产省补助事业费及北九州市未来技术开发补助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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