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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人员可省内参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10:28 东南快报

  本报讯被派遣人员到省外就业的,可选择在工作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也可在省内参保。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福建省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保险管理试行办法》。

  被派遣人员可省内参保

  本省境内的劳务派遣公司可在本省参加工伤保险,为其被派遣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被派遣人员到省外就业的,可到省外被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也可在本省选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

  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按照被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单位同类人员的费率标准缴纳,也可按照参保经办机构所在统筹地区统一确定费率标准缴纳,具体标准由派遣公司与参保经办机构协商确定。

  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负担费用

  被派遣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其所在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务派遣公司如实提供受伤害经过,由劳务派遣公司向参保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可由其工作所在用人单位直接向参保所在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或未如实向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受伤害经过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派遣人员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重伤作劳动能力鉴定可以在非参保地

  如被派遣人员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原则上由劳务派遣公司、被派遣人员工作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参保所在地的设区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对伤情严重,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可向我省任何(不得重复申请)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和医疗的有关资料。申请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被派遣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作原因受轻伤的,填写《福建省工伤保险职工工伤轻伤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后,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报销凭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如果隐瞒职业病史 用人单位负担费用

  被派遣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为有职业病史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必须提交参保前一年内的《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登记表》后方可参保。

  如用人单位隐瞒职业病史、弄虚作假或因工作疏忽造成疑似职业病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在三年内诊断、鉴定为一期以上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被派遣人员工作所在用人单位支付。(来源:艾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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