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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案件换人审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10:47 南方日报

  抗诉案件换人审查

  市检察院四项措施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

  本报讯(记者/郭文君)记者昨日从市检察院获悉,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知情权等热点问题,检察院公诉科采取四项措施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一直被忽视,1997年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赋予被害人以当事人的地位,并规定许多新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复议权、申请回避权、申请抗诉权等。但事实上,被害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很难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尤其是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往往被忽略,造成结案后,被害人不满案件处理结果,不断申诉,浪费了大量国家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的同时,被害人无论是在物质还是精神方面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为解决这一难题,保障公讼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东莞市检察院制定了四项新措施。首先,保障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在保障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上实行“两个平等”,即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享有同等阅卷权,律师身份诉讼代理人与非律师身份诉讼代理人享有同等阅卷权。其次,对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申请抗诉的案件实行换人审查,为防止原承办人对案件存在先入为主的印象而影响案件公正办理,规定对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申请抗诉的案件必须另行指定承办人审查,不再由原承办人办理。案件承办人审查后独立提出承办意见,无论是否同意抗诉,均书面答复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再次,保障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案件知情权,制定告知权规则和权利告知书,在告知权利时不局限于有可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对所有被害人的案件均须告知被害人或其家属相关的诉讼权利。最后,认真听取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要求办案人员必须通过当面、书面、电话等形式,充分听取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以保障公正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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