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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前须为职工买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10:47 南方日报

  市建设局对建筑企业作出硬性规定

  施工前须为职工买保险

  意外伤害投保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禁向职工摊派保险费

  本报讯(记者/南小渭 廖奕文)从7月1日起,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为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等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未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工程,市建设局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这是记者昨日从市建设局获悉的。

  市建设局表示,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手续时,应当选择服务和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或变相摊派保险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期间一般应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至竣工时间。提前或延期竣工的工程,保险责任由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自行约定。工程停工或复工时,施工企业应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责任暂时中止或复效手续。保险责任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不计算保险公司的责任期限。已办理复效手续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时间相应顺延。

  据悉,对一般工程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采取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以工程项目为保险单元。投保方式分为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和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两种。对拆除工程应采取按施工作业人数进行实名投保的方式。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最低保险金额为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最低保险金额为2万元。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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