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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交保费职工生育不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10:49 南方日报

  用人单位交保费职工生育不埋单

  相关费用由市保险基金支付,外来工也可享同等待遇

  珠海

  本报讯(记者/刘可英)记者昨天从珠海市劳动保障局获悉,《珠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颁布,将于下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只要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了生育保险,女职工不用缴纳保费,其生育费用(孕产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营养费用补偿)由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此举意味着职工生育费用有人埋单。而且,只要是在本市有长期、稳定工作的非本市职工(含外来工)均可参保,享同等待遇。

  参保人不用缴费

  即将施行的《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其本人上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人不用缴费;不参保或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发生符合《办法》规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出现瞒报工资总额或参保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用人单位未执行有关规定的,职工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举报。

  据了解,该《办法》在原有基础上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参保职工待遇。如顺产待遇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70%,较以往210%提高了60个百分点;难产为320%,较以往的270%提高了50个百分点。

  参保男职工也享医疗费用补偿

  根据《办法》,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为本单位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因此,也包括了男职工和已生育的女职工。《办法》规定: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男职工也享有医疗费用补偿。如施行输精管复通术,待遇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0%计算,为2511元(目前珠海市计生服务中心实施该类手术费用约为1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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