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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两车连撞而死 后撞司机庭上称撞的是尸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11:17 水母网

  “儿啊,你死得好惨……”悲凉的哭唤声,昨日上午在栖霞区法院的法庭内响彻。因痛哭虚脱的母亲在被告沉默的目光下,被4名法警抬出法庭。休庭半个小时后,这起申请赔偿费用高达55.4万元的桑塔纳拖人千米交通肇事案庭审才又恢复。

  案情回顾:

  桑塔纳拖人千米引发奇案

  24岁的刘某在南京一家石油化工公司工作。去年11月26日黄昏,天下着细雨,他下班驾驶着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由西向东在栖霞大道上行驶。当车行至栖霞化肥厂生活区东大门附近时,刘某驾车从一年轻男子身上碾过,并将其拖行1000多米。后他发现车底有人,打电话报警。警方调查了解到,死者名叫王伟,事发20秒钟前曾被另一辆浅色汽车撞倒。

  两名现场目击者向警方证实,当天,王伟在栖霞化肥厂生活区东大门附近从一辆中巴车上下车后,由南向北过马路。这时,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浅色小轿车将他撞飞了出去。撞人后,浅色轿车迅速逃离。由于天色较暗,证人均未看清这辆车的车牌。

  交警由此作出责任认定:浅色轿车司机和刘某共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王伟不负责任。

  栖霞区检察院认为,刘某在驾车行驶过程中,观察疏忽,将倒在地上的王伟碾压卷至自己车肚下,并造成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去年12月,刘某被栖霞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今年初,王伟父母向栖霞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赔付精神抚慰金、抚养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55万余元。

  母亲:

  哭声一直伴着庭审

  忍受失儿之痛半年多的王伟父母,在昨日的庭审中难控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情绪,口中不停哭唤着儿名。悲伤的哭声,催人泪下。由于过分悲痛,王伟的母亲在庭审中虚脱得坐立不住,最终由法警抬出法庭。恢复庭审后,王伟的母亲仍难控情绪,哭声一直伴着庭审。

  父亲:

  我儿子死前快结婚了

  看着妻子被抬出法庭,王伟的父亲也不停地抹着眼泪。他说,儿子在临死前已经谈对象了,双方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王伟也在筹办着结婚的事情。“都快结婚了,他却被轧死了,可怜的儿啊!”说到情深处,王伟的父亲控制不住泪湿了衣襟。

  被告:

  我当时看到的是一具尸体

  作为被告的刘某在昨日的庭审中除了回答法庭的提问外,表情沉重地坐在一旁。回忆案发当时的情景,刘某至今仍心有余悸:“我当时看到的的确是一具尸体。”

  他回忆说,“那天,我刚下班,开着一辆黑色轿车由西向东在栖霞大道上行驶。当时,能见度很低。我几乎看不清前面的路,所以开得很慢。但开到栖霞化肥厂生活区门口时,隐约看到前方10米左右的地上有个‘东西’。这时,对面驶来一辆大货车,车的大灯刺得我更难看清前方的路。当大车过去后,我突然发现车前的那个‘东西’居然是具尸体!他好像脸朝上,是个男的。”

  “我想撞尸体也不犯法”

  “等我反应过来,想要刹车,但已来不及了。我突然感到车子下面软绵绵的。车从他的腿上碾了过去。当时,我浑身发抖。心想,如果是人的话,反正不是我撞的。我都轧过去了,如果我这时下车报警,反而说不清楚。再说,撞尸体也不犯法。我便硬着头皮继续往前开。车子在红枫桥红绿灯处右转弯时,我突然发现车的后轮在跳,但我以为是路不平造成的,也没在意。可又开出几百米,我觉得车后轮还是在跳,我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便把车停在路边,下车检查。天哪!那具尸体居然被吸在了车底,一路跟着我!我吓得大脑一片空白。”

  刘某继续回忆说:“我决定先把人从车底弄出来。我先倒车,再向前开了一米左右,人掉了下来。后来,我通过‘114’查到了交警七大队的电话,并报了警。”

  悬疑一:

  撞的是活人还是尸体?

  “我的当事人撞的很可能是尸体,而不是活人。”庭审中,刘某的辩护律师、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栾云根表示,此案疑点重重,从肇事案相关证人证言、现场勘察报告和公安的物证鉴定书,可以看出,最先撞人的是那辆逃逸的浅色轿车。他认为,刘某的罪名是否成立,还有疑问。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如果是交通肇事逃逸,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必须作出明确的说明。如果法院没有认定,那就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在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确实提到交通肇事逃逸的这一情节,但检察院的起诉书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却没有采纳公安机关的意见,这充分说明了,刘某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栾律师表示。

  “刘某驾车驶离现场仅1000米,如果他真是要逃逸的话,他完全可以逃得远远的。而当他意识到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了,随即就打电话报警,真正逃逸的人会打电话报警吗?”栾律师这样说。

  悬疑二:

  3比7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庭审中,栾云根律师认为,刘某只能承担交通事故的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他表示,从本案过失的大小来看,撞王伟的第一辆车显然过失较大,相比较被告而言,第一辆车更应当看清受害人,因为当时王伟是站着的,而刘某碾压王伟时,王伟已经躺在地上,给刘某观察带来了很大难度。同时,第一辆车导致了受害人的致命伤,且驾车逃逸,至今未归案,更谈不上赔偿损失了。

  栾认为,被告刘某与第一辆车的驾驶员应当承担的是按份责任,且从原因及主观过错来讲,刘某的份额也较小。

  对于原告提出的抓获义务,栾律师辩解说,抓获逃逸的司机并予以惩处是公安机关的义务,而不是刘某的义务,不能因为前一辆车逃逸,就要求过错较小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栾认为,第一被告与逃逸的车辆的按份比例为3:7较为合适,比较容易平衡受害人与被告人的利益。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那辆浅色的肇事车辆还没有找到。昨日,法庭没有对此案作出判。责任编辑:邱雁(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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