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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岂能无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12:43 贵州都市报

  骇人听闻的贵阳花溪公园“5·19”惨案,在人们高度关注的目光中,终于有了一个结果。可以说,这又是一次正义对邪恶的胜利———穷凶极恶的歹徒在强大的舆论压力和政策的感召下,脆弱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贵州都市报》6月8日报道),等待着他的将是正义的审判。

  然而有一种伤痛却在继续,那就是死者家属的丧失亲人之痛。可以想像,家属们短期内绝难从悲痛的泥潭中走出来,谁该去抚慰那些伤痛的心灵,谁又该为受害人家属的损失买单?

  据悉,在嫌犯主动投案之前,受害人的家属曾试图通过法律途径向公园索赔,于是又一个问题跃入大家的视线———公园有责任吗?

  这使我想起去年发生在北京圆明园的一个案例。2002年8月,北京市民刘某带着她的两个儿子到圆明园大水法附近散步时,突然遇上劫匪,刘某被劫匪当场杀死。在平息内心的伤痛以后,刘某的丈夫毅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向公园索赔60余万元。然而,法院认为刘某之死“并非由于公园管理处在旅游经营管理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而是由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因而判决圆明园管理处对刘某之死不承担责任。至今,该案仍悬而未决。

  笔者认为,公园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是在于公园的行为是否直接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而是在于公园“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游客购票后到公园游玩与其他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只不过前者购买的是公园的服务,而后者购买的是商家的产品。商家应当保证产品质量,公园也应当保证服务质量,这种服务质量就包括“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笔者认为上述“规则”应当适用于所有服务行业,这种规则不仅应当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而且也应当是服务行为改善自身形象,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途径。

  最后,想说的是勇于承担责任,给顾客以安全感,这不仅是抚平受害人及家属心灵创伤的问题,更是服务行业获取信任,赢得客户的法宝,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经之路。

  2002年8月26日上午9点,刘咚咚在圆明园大水法附近被人杀害。

  死者的爱人杨先生认为,受害人购买圆明园游园月票进园游玩,与提供服务的被告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公园应该承担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遂将北京市圆明园公园管理处告上了海淀法院,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公园管理处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共计611357元。2004年7月14日,北京市一中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以杨先生的要求超出了公园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为由,驳回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作者:何先武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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