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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可破产 防“负翁”逃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13:39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夏令 通讯员曾德明)为了圆自己的豪宅梦,成了有车族,越来越多人成为“负翁”、“负姐”一族。今年5月底,省政协委员陈奕标提交提案,建议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个人财产登记申报制度,防止恶意逃债;且建立人格破产和复权制度,以示对债务人的惩罚,遏制假破产。

  部分“负翁”“负姐”逃债

  陈奕标委员表示,现在不少人利用手中少量资金圆了自己的住房梦,成了有车族,甚至旅游度假亦可贷款解决,“负翁”、“负姐”一族已占一定比例。而是否能够归还巨额消费贷款连有些人自己都不知道,甚至有的根本就没有打算归还,成为永久的“负翁”、“负姐”,直至走向个人破产。因此在信用体系建立的同时,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以法律措施处置个人破产问题。

  破产制度可“解放”债务人

  陈奕标委员强调,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法则,市场主体无论大小、强弱社会地位和所有制形态如何,都是平等的。而不允许个人破产,会造成竞争地位的不平等。个人破产制度可使债务人从长期债务压迫下解放出来,重新开始事业,减轻社会负担;同时,切断债务链条,也可以减少市场混乱。

  建议设置个人破产程序

  陈奕标委员表示,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当中,除了公司企业法人可以破产,个人破产也包括其中,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却尚未有个人破产制度。因此,他建议在制定我国破产法过程中,专门设置个人破产程序的篇章,规定详尽的个人财产的界定、和解保证人、监督人等制度,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

  个人财产也应登记申报

  陈委员还表示,目前我国除了对个人资本注册登记,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实行财产申报之外,其他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一片空白。但由于个人与家庭结合在一起,分清个人财产的难度较大,容易造成个人利用破产来逃避债务的可乘之机。因此,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同时还要建立个人财产登记申报制度,完善个人信用体系。

  建立人格破产和复权制度

  另外,陈奕标委员还建议建立人格破产制度,即在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后,限制或丧失某些公民权利和职业权利,如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等公职等。

  当然,这种对权利的限制不能无限期地延续下去,而必须有个终结的时间,这就应当设立复权制度。另外,目前我国破产犯罪体系尚未建立,为防止假破产、真逃债,陈奕标建议设立欺诈破产罪、过失破产罪、破产欺诈和解罪等,同时更多地适用罚金刑。(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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