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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贩毒254公斤只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15:22 宁夏日报

  依据我国刑法,制售、贩运毒品达50克以上的,可以判处死刑。云南临沧检察官高连才2004年涉嫌运输海洛因254公斤,相当于5080个50克,却只被判处死缓。同年7月23日,在四川成都“3·16”特大贩毒案中,3名年轻女子以身体当工具,为毒贩运输了300克毒品,在运输过程中系从犯,被判处的却是死刑。这一犯罪情节悬殊、量刑不同的判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同案犯的遗书

  高连才案的同案犯张文龙,在2005年4月19日被执行死刑前夕写了封遗书,遗书的内容没有涉及其家人,张文龙在遗书中用短短的150个字写道:

  “2004年3月25日前一个星期左右,高连才找我帮忙买点野味,我一口答应,心想乘他去孟定带野味之机,顺便就可帮毒品拉出来。后来经过就如起诉书中所写大体一致。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高连才他本人一概不知,全部犯罪过程都由我一人操作,高连才并不知情,他是在我的诱导下去到昆明,他纯属看在个人感情上才跟我上昆明的。”

  “现我觉得良心发现,出此证明,望执法部门对高连才一案给予明判。特此为谢!”这是毒贩张文龙临死之前的一句肺腑之言。

  据了解,这是自2004年10月28日一审判决后,轰动一时的检察官涉嫌运输毒品案首次对外披露的消息。电话牵出检察官

  2004年3月25日,高连才驾驶警车从孟定老家接父亲到临沧看病,再到昆明给自己看病,但是,张文龙却以拉野味为名,在箱子里藏了毒品,自始至终,高连才被蒙在鼓里。

  从昆明回来后,高连才得知自己跟张文龙所借的用来给岳母买房子的50万元,张文龙已经让秦宗贵给他寄了。

  2004年4月14日,一个电话扰乱了高连才的心神。

  电话是张文龙的妻子打来的。在电话中,张文龙的妻子慌了神,称经常和张文龙在一起的李伟被抓了,张也已经逃跑。一通电话,让高连才联想起,13日一位从家乡孟定来的朋友,也托他打听一个据说被抓了的贩毒品的李伟。

  张文龙-李伟-毒品,三者一联系,高连才的脸一下子变白了。

  “50万元可能有问题。”几经权衡后,高连才选择了给秦宗贵打电话,让他销毁存款凭证。正是这个电话,暴露了自己。

  2004年4月15日,高连才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临沧行署公安局留置盘问,4月17日被刑事拘留,5月26日被正式逮捕。

  “清廉检察官运输毒品了!”检察官高连才用警车运毒的消息不胫而走,在云南当地成为轰动性新闻。有罪还是无罪

  公诉方认为,张文龙在侦查机关供述表明,在到孟定之前,他在临沧曾向高连才说过,让高向单位借警车到孟定帮他拉点“货”,高当时没有答应,后来高给他打电话说车已经借到并准备赶往孟定,高应当清楚他所说的“货”指的是毒品。

  另外,在从昆明回临沧的路上他告诉高连才到临沧后开个帐户,他会让秦宗贵给高汇款50万元,当时高连才对他埋怨说:“你把我拉下水了,把我害惨了,要出了事怎么办?”

  回到临沧后,高连才在电话中告诉了张文龙2个建行帐号,张文龙没有给高连才借过钱,也没有让高帮他保管钱,50万是此次高连才帮拉毒品到昆明的报酬。

  在给家属提供咨询的时候,辩护律师曾经说过,此案件应该只有2种结果:不是死刑就是无罪。律师为高连才作了无罪辩护。

  律师认为,高连才与张文龙从小认识,2家人交往很好。高连才丝毫没有怀疑用来买房子的50万元来源不正当。

  作为长期从事公诉毒品犯罪第一线的检察官,即使高连才联想到50万可能与毒品犯罪有关,但是,高连才在办案过程中也了解到,从孟定到昆明运输毒品的运价是每公斤至少1万元。本案中,高连才以检察官的身份驾驶警车在成功运输毒品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其运输报酬应该大大高于每公斤1万元,运输254公斤决不会只有50万元的报酬。高连才面临的巨大风险和他获利极不平衡,无法进行合理解释。

  若高连才知道50万元是毒资,绝对不会用自己的名义开设帐户、办理银行卡,进行转账,多次小额取款,留下无法销毁、极易调查印证的书证,更不会让朋友帮忙办理,留下暴露自己行为的人证。

  另外,律师说:“高连才在临沧检察分院工作达10年之久,该案不应该由临沧市公安局进行侦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临沧分院进行批捕、公诉,以上单位应该回避,此处属程序违法。”

  律师指出:“这个案子只有一个相关的直接证据,就是张文龙的供述。从卷宗来看,张文龙的供述有20多处,有5次是证明高连才是主观明知运输的是毒品的,但这5次口供却互相矛盾,漏洞百出,一审判决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出人意料的死缓判决

  2004年7月27日,高连才被移送起诉。8月26日,在云南省临沧市中级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最后作总结陈词时,公诉方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临沧分院作了如下陈述:“请法院对被告人高连才从轻处罚。”

  “谢谢公诉人要求对我从轻处理,但是我是无罪的。”有着10年检察官工作经历的高连才当庭婉言谢绝了公诉方为自己向法院作出的请求。

  在侦查阶段以及法庭上,高连才都坚持自己并没有主观明知运输的是毒品,也不知道秦宗贵汇给他的50万元是毒款。他说:“天平代表着正义和公平,我相信法律会对我作出公正的判决。”

  2004年的10月28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处高连才死刑,缓期2年执行。

  判决认为:被告人高连才无视国家法律,参与他人运输大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身为国家执法人员知法犯法,利用驾驶警车的职务便利运输毒品,情节严重,应予严厉惩罚。鉴于其参与毒品犯罪系受同案犯张文龙的利用和指使,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

  经过阅卷、会见,靳律师提交了申请书,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并指定管辖发回重审,理由是,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同意律师的申请,于2005年1月26日作出了刑事裁定,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坊间反应强烈

  无独有偶。就在高连才被判决的3个月前,四川成都“3·16”特大贩毒案主从犯被依法判处死刑。3名抱着到美丽的大城市见一下世面心态来到成都打工的年轻女子,用自己的身体作工具,帮助毒贩运输毒品300克,在运输过程中同样属于从犯却被判处死刑。判决出来后,引起网上的一轮热论,网友强烈呼吁不要对这3个女孩判处死刑。

  呼声还没有平息,又传出高连才被判处死缓的消息,更是掀起网络论坛的又一轮讨论。其中《检察官的“死缓”与贩毒女的“死刑”》被几十家网站转载,文章对于检察官的“死缓”、贩毒女的“死刑”的法律依据提出了质疑。跟帖者纷纷支持作者的观点,呼吁法律的公平。据《法制早报》新闻来源:法治新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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