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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新举措破解执行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17:02 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6月17日电(记者吴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7日公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情况。“老赖们”面临的制裁将不仅仅是司法拘留,还可能是刑事处罚。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杨贤才介绍,《意见》是广东省公、检、法三家政法机关联合签发的,明确提出以下6种情形下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隐藏、转移财产将会坐牢。在执行实践中,有部分被执行人利用我国市场诚信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的缺陷,故意隐藏、转移、毁损或低价转让财产,悬空债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中一些是通过隐藏、转移、销毁或者伪造、变造财产权属的有关凭证和资料来达到隐藏、转移财产的目的,因此,《意见》提出:被执行人隐藏、转移、销毁或者伪造、变造财产权属的有关凭证和资料,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将被视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而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不申报财产将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作为执行义务人,负有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的义务,但在实践中,被执行人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其财产的情况严重,有的老赖实际上具备执行能力,但由于其故意隐瞒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具有这种情形,故意隐瞒财产数额巨大的,要作为隐藏财产的情节来处理,对具有此类行为的被执行人,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是隐瞒住址躲避执行也会坐牢。被执行人负有还债的义务,如果其为逃债而故意隐瞒常住地址,这是公然抗拒执行的严重行为,因此,对此类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是合理的。杨贤才表示,作出这样的规定,意在弘扬社会正义和诚信,假如被执行人没有偿还能力,应当向执行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充分尊重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而不能视同无物,藐视国家强制执行的权威。

  四是老赖高消费将追究刑事责任。在执行实践中,不少债权人因为被欠债而破产,但部分赖债者一方面隐藏转移财产而抗拒执行,另一方面又进行高消费,任意挥霍金钱,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司法的妨碍,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挑战。对这种恶意赖债行为,法院将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是协助义务人、担保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执行也会坐牢。协助义务人、担保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串通,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将作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节来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同时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循私舞弊罪等罪名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的规定对于应当执行协助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是一种严格的约束,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肃执法、维护执行权威的意识。

  六是阻碍、暴力抗拒执行将追究刑事责任。《意见》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直接责任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煽动或指使他人或本单位职工集体阻碍、围攻执行人员、破坏执行装备,致使执行无法正常进行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则公然以暴力形式抗拒法院的强制执行,组织、煽动亲族、员工、基层群众围攻、辱骂、殴打、暗杀执行人员,甚至公然毁坏执行车辆等警用装备。在执行中,组织、策划和参与群体性阻碍、围攻执行人员、破坏执行装备的案件屡有发生,是造成一些案件执行难,甚至执行不能的原因,对此类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如果一些案件造成执行人员伤亡,执行装备毁坏的严重后果时,行为人也可能以刑法规定的其它罪名追究量刑更重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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