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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房客把房子卖了 房地局成了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20:56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6月17日电(叶国标、严剑漪)房子刚租出去不久,孰料转眼就换了主人。面对新“产权人”出示的新“产权证”,莫名惊诧的乔先生将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市房地局作出的这份“产权证”。日前,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乔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4年初,乔先生将其在浦东上南路的房屋出租给葛小姐,这房子是乔先生和妻子的婚后共同财产。在租赁协议中,乔先生填写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孰料,这埋下了隐患。

  去年9月27日,一位自称是“乔先生”的男子来到周家渡警署报失户口簿和身份证,并询问了加急办理的有关手续。接着,这位“乔先生”前往居委会办理了两张身份证明,然后持着居委会证明、报失单及“乔先生”的照片到警署办理加急申请。民警在核对照片后,“觉得非常像”,遂为“乔先生”出具了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领证单,“乔先生”凭此单到上海市公安局领取了身份证。随后,这位“乔先生”又持身份证到市房地局以上南路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丢失为由,申领了上南路房屋新的房地产权证。

  11月,“乔先生”凭着“自己”的身份证和产权证将上南路房屋卖给了周女士。11月10日,“乔先生”和周女士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的转让登记申请,市房地局在审核了登记申请、双方的身份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及缴税凭证后,于当月16日核发了新的房地产权证。

  当乔先生看到周女士提供的“乔先生”身份证时,惊异地发现这张身份证上的“乔先生”并非自己,而是房客葛小姐的一位神秘朋友,此人曾向他支付过房租,但乔先生并不知道此人的底细。

  今年3月,乔先生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乔先生在法庭上诉称,原告所有的上南路房屋已纳入动迁范围,应不得转让。且原告夫妇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原件一直在原告处,原告从来没有在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和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被告市房地局在未予审核的情况下,向第三人核发产权证,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故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产权证。

  被告市房地局则认为,对乔先生的身份证没有异议,但那张“乔先生”的身份证也是公安局颁发的,被告在核对了身份证原件后才向第三人核发了房地产权证,被告的发证是合法的。

  第三人周女士则表示,房屋租赁与本案无关,她没有能力在买房时辨别卖主身份证的真伪,且买房时她委托了代理人办理房屋转让的事宜,与原告也不曾谋面。现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第三人也支付了房价款及交纳了税款,第三人取得的产权证是合法的,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30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一)转让人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而本案中,被告所审核的转让人“乔先生”的身份证不是原告乔先生的真实身份的体现,具有不真实性。转让人“乔先生”也不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乔先生,故不存在原告乔先生本人持房产证提出房屋转让登记申请的事实。现被告依据不真实的身份证明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属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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