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上司“性骚扰”被判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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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02:28 人民网-江南时报 |
一女子向公司举报上司性骚扰,不久该上司便受到降职处分。为此,上司以名誉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一审获支持。该女子不服判决,于日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去年9月的一天,某公司职员夏小姐请上司刘某吃饭,饭后又到饭店桑拿部洗澡。事后,夏小姐将此事告诉同事赵某。一个月后,夏小姐向公司总部写了一封匿名信,举报上司刘某“趁两人独处时,对其动手动脚,出言不逊”。但公司一直没有对刘某作处理。不久,她署名“受害者”再次写信举报刘某性骚扰。去年11月,公司以刘某“无视公司制度、无视社会道德”为由,将他从“资深主任”降为“代理”。 为此,刘某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夏小姐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刘某表示,夏小姐因不满工作安排,以举报方式污蔑自己对她性骚扰,导致他被降职,索赔精神损失费1万元。但夏小姐则表示,她仅向单位反映情况,没在公共场合侮辱刘某,因此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夏小姐在无证据情况下,对同事讲刘某对她性骚扰,并向总部匿名举报,导致刘某遭降职处理,在客观上造成刘某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他的名誉权,故判决夏小姐赔偿刘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 夏小姐表示,她仅向同事赵某一人讲过此事。此外,她是书面投诉而非匿名投诉。她遭到性骚扰,有权向单位领导反映。但投诉的事实能否成立,则需要单位调查。单位的处理结果,已表明刘某存在不良行为。日前,夏小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已上诉到市中级法院。 本报记者 殷文静 通讯员 中苑 《江南时报》 (2005年06月18日 第十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