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理为何还要为旁听设限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05:17 中国青年报 |
6月15日,一起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按该院的公告,案件“公开审理”。然而记者当天赶往法庭采访,却吃了个“闭门羹”。 庭审定于上午8时40分开始。经出示《记者证》,过安检门和法警仔细检查之后,记者进入审判大楼。该案的审理被安排在第一审判庭,可在门口记者却被几名法警拦住,理由是:必须持事先发放的旁听证才可进入。“不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吗?”记者再次出示《记者证》。 然而几经交涉,门口的法警却丝毫不让步:“要进去,必须有领导同意。”记者找到高院办公室,经过登记后,在办公室有关同志的陪同下再次来到法庭外,但同样被拒绝。陪同的同志在电话请示后,只能向记者表示无奈。 公开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基本司法原则。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也对案件的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法院法庭规则》第8条则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 “法院应当是最讲法的地方,这么多法律条款明文规定的,怎么可以不遵守?”一名同样因没有旁听证而无法旁听案件的市民愤愤地说。 这一本应公开审理的普通案件,开庭前法院也已公告“公开审理”,浙江省高院却为何要为旁听设限?按法警的说法,是因为“旁听的人较多”。然而记者看到,当天法庭并非座无虚席。显然,这理由并不成立。 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上就提出,要把“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不许实行“暗箱操作”;此后又多次强调:公开审判应当允许新闻记者采访,记者对其报道“文责自负”。去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也强调,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全面落实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和旁听制度,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这些郑重的法治宣示言犹在耳,法律条款也在,为何在实际执行时会有偏差? 目前,浙江全省的各级法院正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专项整改活动。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浙江高院更应从自身的依法办事做起。 作者:记者 董碧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