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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证可作劳动关系凭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05:2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肖建实习生贺霜)昨日记者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昨天公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今后即使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只要能提供工作证、工资支付记录或考勤记录等,就可被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通知规定,只要有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或者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凭证,都可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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