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权威被判为侵权道歉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08:27 新华网 |
案情回放 今年5月,中国长城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董耀会被河北大学博物馆副研究员李文龙告上法院。李文龙称,董耀会的著作《瓦合集———长城研究文论》中的《中山长城遗址考证》剽窃自己创作的《保定境内战国中山长城调查记》。他要求董耀会和出版商科学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和精神损失费5000元。昨天,朝阳法院判令两被告为侵权行为登报道歉。案件核心 涉案文章被判定侵权 在庭审中,董耀会的律师表示,文章后已经标注引文出处,董耀会的行为是“合理引用”。而李文龙的律师则坚决认为董耀会是“恶意剽窃”,因为出处注释在文章末尾,会产生仅最后一段是引自李文龙作品的误解。 法官将董耀会书中的《中山长城遗址考证》与李文龙的《保定境内战国中山长城调查记》,逐字逐句进行了对比。她发现两篇文章的文字内容基本相同,仅存在个别文字的同义替换或改动以及个别句子文字顺序的调整。 法官认为,“合理引用”是指为了介绍、评论一作品或者说明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作品,但过量的引用则是“未经授权的复制”。董耀会的《中山》一文中约有3000字使用了李文龙的作品,占《中山》全文的90%以上,构成了《中山》的实质内容,显然不是合理引用。法官表示,虽然董耀会在结尾做了脚注,但给人的感觉是:只有最后一个自然段的内容是引自李文龙的文章,其他部分则都是董耀会的个人创作。法官同时指出,科学出版社疏于审查,是明显的过失,因此出版社和董耀会共同侵犯了李文龙的署名权和复制权。两方须向李文龙登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600元。法院同时判决此版侵权《瓦合集》不得再版、重印、发行。 原告可能上诉追定剽窃 李文龙的律师李劲松称,通常法官应在判决书中对双方的全部主张予以认定(支持或不支持),这次虽然李文龙极力主张董耀会“剽窃”,但法官未对此进行认定。也就是说,法官对董耀会的行为是否构成剽窃既没有否定也没有肯定。由于李文龙起诉的目的并非为赔偿,而是为了维权,因而他有可能专就“剽窃”一点提起上诉。本报记者孙思娅(来源:京华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