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流通不意味马上上市出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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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08:27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据新华社6月17日电】(记者 齐中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保证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根据国家关于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国资委昨日发布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要根据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一是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中,要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确保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二是对属于控股股东主业范围,或对控股股东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自身经营发展实际和上市公司发展需要,研究确定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三是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合理确定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做到进而有为,退而有序。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所确定的最低持股比例,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一并披露。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公司制企业的,其最低持股比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外披露。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国有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虽然获得了流通权,但并不意味着这些股份都会马上上市出售,其中为了保证控股地位所必需的股份应继续持有。当然,最低持股比例是一个阶段性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推进,最低持股比例也会根据情况适当做出调整。对此,我们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国有控股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需要调整时,必须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市场监管制度。 《意见》指出,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一定时期后,国有股东所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最低持股比例需要调整的,应根据本意见和有关监管要求规范、有序进行。必要时,国有股东可以通过从资本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巩固和增强自身控股地位,以保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目标的顺利实现。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还是要给市场一个明确信号,即股权分置问题解决后,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不仅仅是通过资本市场出售所持股份,也会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需要,从资本市场增持公司股份,进而有利于拉动市场对公司股票的需求,维护公司股价。对此,中国证监会也已经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他还表示,当然,如何防止控股股东从中炒作或进行内幕交易,也将是我们面临的客观问题。对此,我们将协助证券监管部门,通过制订严格的制度、加强监管等措施加以防范和解决。 (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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