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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操控岗位调动和职务升迁、利用工程招标等收受他人贿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10:07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深圳讯

  (记者 李少华)原深圳罗湖公安局局长安惠君受贿案昨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检察院指控的安惠君受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审判决安惠君有期徒刑15年。

  经审理查明:安惠君利用其曾担任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副局长、政委、局长的职务之便,通过操控下属人员的岗位调动和职务升迁、利用工程招标及购置办公用车等方式,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63.8万元、港币53万元、美金1000元及两台电视机。

  法院查明的具体事实有,安惠君在就任罗湖公安分局副局长、局长期间(1995年12月至2002年12月),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利,收受罗湖公安分局草埔派出所原所长宋明明贿赂人民币19万元、港币1万元,收受罗湖公安分局泰宁派出所原所长曾敏贿赂人民币12万元、港币3万元。

  此外还查明,安惠君1996年至2003年在任罗湖公安分局政委、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多名有关人员所送钱物,共计人民币132.8万元、港币19万元、美金1000元,实物折合人民币5万元;同时在车辆采购和工程招投标中,先后收受供应商和承包商所送港币共计30万元。(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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