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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210余万事实成立 有自首退赃情节 安惠君一审从轻判处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10:12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张国栋)昨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罗湖公安分局原局长安惠君受贿210余万元的事实成立,鉴于其有自首退赃情节,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

  庭审时检方称应依法严惩

  安惠君案自去年底被披露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但关于其“性贿赂”部分最后未列入司法机关追究范围,深圳市检察院以其涉嫌受贿210余万元提起公诉。

  今年4月26日,安惠君在深圳市中院受审。在当日庭审中,安惠君对于其所涉嫌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但对具体事实顾左右而言他,以时间太长记不清来回答。安的情绪也较为激烈,在庭审中痛哭。检方在当日的庭审中指称,安惠君受贿达210余万,情节特别严重,引起国内外高度关注,社会群众较为愤慨和困惑,应依法严惩。

  深圳市中院在昨日的宣判中认定,安惠君利用其担任罗湖公安分局副局长、政委、局长的职务之便,通过操控下属人员岗位调动和职务升迁,利用工程招标及购置办公用车等方式,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10余万元及电视机两台,已构成受贿罪。安的行为严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制度,造成恶劣的影响和严重后果,也认为应依法严惩。

  自首退赃情节获法院认定

  在年4月26日的庭审中,安惠君的辩护律师称,安在纪委“双规”期间主动交代问题,因而应属自首,且已退清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过表现,在量刑时可予以考虑。在最后陈述时,安惠君也认为自己有自首认罪情节,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院在昨日的宣判中也对这一情节予以认定。判决中称,鉴于安惠君在司法机关未掌握犯罪事实前,尚能交代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且最终退清全部赃款,故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

  深圳近年获刑大贪官

  姓名 职务数额量刑

  劳德容 原深圳能源集团原董事长 受贿、挪用公款4000余万 无期徒刑

  黄亦辉 深圳市民政局、公路局原局长 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共3500余万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杜海成 振业集团原总经理受贿180余万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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