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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检法会签《意见》破解执行难 “老赖”挥霍隐瞒财产要坐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10:22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贺信通讯员/粤法新)追究“老赖”刑事责任,打击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犯罪行为,将成为司法机关的日常工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昨日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公布省公、检、法三家联合会签下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情况。

  省法院执行局局长杨贤才表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是对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挑战;在现实司法活动中,这种“挑战”屡屡发生,情况日益严重。

  因此,此次《意见》出台,被认为是强化执行威慑机制和完善市场诚信保障制度的体现。《意见》明确提出,被执行人以高消费方式挥霍财产、故意隐瞒巨额财产等6种情形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意见》并对公、检、法三家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程序和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另外,《意见》还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规定被告人在一审刑事判决前自动履行或者协助履行债务、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意见》最后明确,司法机关之间因意见分歧而发生争议,经协调仍未达成一致的,可以报请同级党委政法委或分别报告上级机关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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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

  第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第二,被执行人不申报财产或不如实申报其财产,故意隐瞒财产数额巨大的。

  第三,被执行人隐瞒常住地址,下落不明,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找下落的。

  第四,被执行人挥霍财产导致不能执行的。

  第五,协助义务人、担保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执行的。

  第六,组织、策划,参与阻碍执行和暴力抗拒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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