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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出台国有控股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指导意见 控股股东须确定最低持股比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10:23 南方日报

  昨日下午5点,国资委单独公布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而此前的5月30日,国资委曾与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股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改革试点工作的平稳推进提供有力支持。

  分析人士称,如果说此前两部委的联合发文表明国资委与证监会已对股权分置改革达成共识,此次国资委单独出台指导性意见,再次向市场传达最为积极的政策信号:国资委不是这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障碍,而是这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积极参与者与支持者。

  指导意见已层层下发

  “股权分置确实是制约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基本制度问题,也是影响市场配置资源效率和国有资本有序流转的重要因素,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昨日,国资委的有关负责人表示,要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发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导向性作用,以促进资本市场实现长期、稳定发展。

  记者注意到,在股权分置改革问题上国资委的态度越来越鲜明。在这份同步下发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的《指导意见》中,国资委首先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以及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从改革全局出发,积极支持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国资委还反复强调,此举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是要促使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切实保护好各类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将努力构建国有股股东和其他投资者的共同利益基础,为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控股股东须确定最低持股比例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一些投资者担心改革会引起股市大幅度扩容。与此同时,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政府也是格外谨慎。在这份《指导意见》中,依然不难看到决策者力求稳妥的意图。

  譬如,《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国有控股股东要研究确定最低持股比例的原则要求。具体而言,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中,国资委要求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确保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

  对属于控股股东主业范围,或对控股股东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自身经营发展实际和上市公司发展需要,研究确定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

  不过,对于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指导意见》也作出了比较灵活的规范,它要求控股股东根据“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合理确定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做到进而有为,退而有序。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其目的是要给市场一个明确的信息,国有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虽然获得了流通权,但并不意味着这些股份都会马上上市出售,其中为了保证控股地位所必需的股份应继续持有。不过,国资委的负责人17日也放出口风:随着经济体制的完善、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推进,最低持股比例也会根据情况依法、合规适当作出调整。

  控股股东可从市场增持股份

  记者注意到,17日公布的《指导意见》之第五条提出,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股东可以通过从资本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等手段,巩固和增强自身在上市公司中的控股地位,确保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目标的顺利实现。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指出,上述意见意味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必要时可以从市场增持公司股份。而这与以往关于国有企业不得炒作股票的监管要求存在很大的分野。

  对于这个变化,国资委给出的解释是,股权分置问题解决后,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不仅仅是通过资本市场出售所持股份,也会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需要,从资本市场增持公司股份,进而有利于拉动市场对公司股票的需求,维护公司股价。

  “当然,如何防止控股股东从中炒作或进行内幕交易,也将是我们面临的客观问题。我们将协助证券监管部门,通过制订严格的制度、加强监管等措施加以防范和解决。”据其负责人介绍,目前证监会也已经就此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保护投资者权益成为主线

  事实上,对于国资委在推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的角色与作用也是众说纷纭。市场普遍的乐观期望是,如果国资委能够成为国家、社会公众股、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协调人,就既可保证国家的利益不受到侵害,也可避免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

  足以令投资者尤其是公众投资者感到欣慰的是,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有关严格规定俨然成为主线贯穿于此项《指导意见》的前后。

  《指导意见》第二条就明确提出,《意见》强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要着眼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切实保护各类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要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做强做大,努力增加对投资者的回报,构建国有股股东和其他投资者的共同利益基础。

  此外,《指导意见》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要在改革过程中结合自身实际,努力构筑国有股股东和其他投资者共同的利益基础;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利用股权分置改革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侵害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本报驻京记者郑子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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