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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就业待遇与城镇居民“接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10:36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肖姗 刘远)确保农村劳动力在就业、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真正享受“市民待遇”,农民工有望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市政府办公厅近期出台了《关于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办法》,在农民工就业管理、社会保障、培训补贴等方面推出全新举措。根据该《办法》,2005年—2007年,我市将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体系。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万人,其中有组织转移就业率50%以上;每年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20个,每年培训农村劳动力不低于3万人;建立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农民工在社保方面将享受“市民待遇”

  发放城镇劳动力《就业登记证》、参加社会保险,这些过去只有城镇就业人员才能享受的政策,今后将覆盖到农民工。该办法要求彻底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就业登记,发放城镇劳动力《就业登记证》,用人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要和城镇职工一样,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享受同等工资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确保农村劳动力在就业、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真正享受“市民待遇”。此外,我市还将把城乡劳动力就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控制城乡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调控的重要指标。目前我市共有130个街道和镇,其中58家涉农街道、镇已经全部建立了劳动保障所,并配备了劳动保障协理员。根据该办法,我市还将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的投入,实现所有涉农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和有条件的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与市、区(县)信息联网、实时共享,方便农村劳动力查询就业信息、登记求职。

  培训农村劳动力有补贴

  通过培训劳务人员能“增值”多少?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的调查研究显示,每个农村转移劳动力每增加1年的受教育时间,每年可增加的汇寄款为149元。据介绍,我市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适龄农村劳动力(包括被征地农民)均可免费参加一次就业培训。对年龄偏大,能从事简单劳动,或已有一定劳动技能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开展引导性培训;对农村青壮劳动力重点开展上岗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门基本职业技能,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对合格率在90%以上的培训机构,市级财政给予补助;对农村新生劳动力,由技校、职校和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对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机构,市级财政给予补助。

  困难家庭农民工创业可获500元补助

  在昨天召开的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会上,市委副书记缪合林透露了这样一个信息:浙江省农民收入增幅连续十多年位居全国首位,最大的奥秘就是经商、创业。今后,我市将建立鼓励农民工自主创业和援助就业机制。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使其掌握创业所必备的相关知识,提高创业的成功率。涉农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要建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人员招聘培训、劳动保障代理等“一条龙”服务。此外,对农村困难家庭中低保家庭的劳动力,在本市范围内、依法自主创办个体工商户,创业经营一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工商、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市级财政给予每户一次性创业补助500元。

  合作医疗参保率2007年将达90%以上

  为给农村劳动力撑起“保障伞”,我市还将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和帮扶救助体系,研究探索建立能与城镇养老保险转接灵活的城乡一体化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另外,继续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区县统筹,农民个人负担部分以户为单位自愿缴纳合作医疗费用,2007年实现农民参保率90%以上。(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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