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漂流事故一审 责任人被判7年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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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11:28 国际在线 |
资料照片:伊犁喀什河漂流旅游公司的漂流筏发生漂流事故的河流示意图 国际在线6月18日消息(驻新疆记者 张雷、伊犁台记者陈燕、伊犁晚报记者李志刚):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昨天对2004年9月20日在昭苏县发生的重大漂流事故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伊犁喀什河漂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培祥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04年9月20日,伊犁喀什河漂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一支试漂漂流队在昭苏县境内的伊犁河上游河流——阿克尼牙孜河斯木塔斯峡谷河段发生漂流特大事故,造成9人死亡,1人失踪。9月22日,李培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昭苏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昭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5年5月18日,昭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培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2日,昭苏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19日,被告人李培祥为试漂活动对阿克尼牙孜河视野范围内的河道进行了实地查看,并确定下船位置后返回县城,对发生事故的斯木塔斯峡谷河段未进行实地勘查,也未清障。 2004年9月20日15时20分左右,被告李培祥等一行20人到达漂流地点后,其中16人乘上橡皮艇。当橡皮艇行至峡谷河段时,因河道狭窄有石块,橡皮艇无法通行撞到石块后发生侧翻,导致16人落水,造成9人死亡、1人失踪的特大事故。2005年4月7日,新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这起事故为责任事故,被告人李培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培祥作为伊犁喀什河漂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根据国家旅游局《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规章制度,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详细全程勘查河道、不了解漂流水域情况、未确定漂流是否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过于自信而组织他人盲目漂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后果严重。被告李培祥身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忽视安全,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事故急救援预案,违章指挥他人漂流,造成特大漂流死亡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检察机关指控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判处李培祥有期徒刑七年。 宣判后,李培祥认为自己不是漂流活动直接组织者,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决定上诉。 相关背景: 伊犁喀什河漂流有限责任公司是新疆首家专业漂流旅游公司,2002年7月25日注册成立,打出了“西部第一漂”的品牌。公司成立短短一年间就接待了近万名游客,曾多次成功组织伊犁河、喀什河漂流活动,打破了俄罗斯探险家“在伊犁喀什河上不能漂流”的断言。 目前,我国共开通了60多条河流的漂流项目,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几十家漂流公司从事着漂流这种特种旅游项目的开发。 2004年9月伊犁发生的重大漂流事故,使新疆的漂流探险旅游受到重创。(来源:国际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