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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复婚遭拒杀害前妻”案 高院终审裁定检方撤回抗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13:14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6月17日,备受都匀市民关注的金禹良杀害前妻王某某一案有了最新进展,近日,省检察院撤回了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据悉,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金禹良与被害人王某某于1998年结婚。2004年9月2日,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2004年11月4日下午,被告人金禹良与王某某一起到王的住处,在金禹良向王某某提出复婚的要求遭到拒绝后,二人为此发生争吵。11月5日凌晨1时许,金禹良认为与王某某复婚无望,持刀将王某某杀死。

  金禹良作案后,于当日凌晨4时向警方投案自首。原审法院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不服,以对金禹良的“量刑过轻”为由提出抗诉。经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

  省高院认为,金禹良在其复婚要求遭到被害人的拒绝后,竟持刀残忍的将被害人杀死,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残酷,应依法惩处。原判鉴于其作案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恰当。为此,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黔南州检察院的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近日,省高院作出了“准许省检察院撤回抗诉”的终审裁定。

  作者:周法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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