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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可成讨薪凭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14:04 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张隆)今后即使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农民工只要能提供工作证、工资条或考勤记录等凭证中的一种,便可以被认定为讨要工钱时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

  6月17日,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在为部分农民工发放拖欠工资时如是说。

  据介绍,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今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同时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三种情形,劳动关系即成立。

  这位负责人告诫农民工,打工时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因各种原因未签劳动合同,应该注意保留工作证、工资条、服务证、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表等凭证,这样便于农民工讨回工钱。(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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