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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废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14:17 新民晚报

  汪一新

  对所谓的商家“最终解释权”,长期以来消费者意见很大,却很无奈。

  最近传来一个消息,日前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抛出“商家最后解释权”条款。

  有关专家认为,既然倡导诚信,“最终解释权”就再也不该继续存在了。商家本该以诚实原则,提供给消费者完整无误的消费信息。有利于消费者作出选择,预防信息不对称而产生歧义与纠纷。商家如果把话说明白说实在了,还需什么“最终解释权”?

  “最终解释权”是不平等单向条款,商家获得优势话语权,而消费者有口难辩。不法经营者往往抓住“最终解释权”不放,耍点手腕,提供含糊或者虚假的信息,设置损害消费者的陷阱。

  福建的做法,给予我们有益的启示。化解纠纷不断的消费难题,光靠消保委等事后调解、事先对消费者作警示提醒,还远远不够;务必推动制度改良,通过法规的完善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福建省消委会秘书长刘友榕明确指出,今后,商家如果再设立所谓的“最终解释权格式条款,让消费者利益受损,可要求法院判令商家违法。过去在餐饮和服装等行业,商家频频运用“最终解释权”,引发了许多纠纷,让消费者吃亏不少。如今这个规定的出台,在汽车、房地产等专业性很强、竞争不充分且支付金额很大的消费领域,对消费者有很切实的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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