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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连”是一种市场自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14:46 信息时报

  因12家企业产品质量被多次抽检不合格,潮安全县800家食品企业全部受到株连。最近,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宣布,将全面禁止广东潮安所有生产果脯和蜜饯类企业产品在该市销售,以引起当地政府和企业对食品质量的重视。而以食品生产为支柱产业的潮安方面认为,以12家企业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擅自对一个地区的食品企业实行封杀,这种“一棍子全部打死”的做法涉嫌地区封锁。

  看起来潮安确实有点冤,市场正义的基点是“一人做事一人当”,让一个地区的食品企业为12只苍蝇埋单,是不是得理不饶人,太霸道了点?——不过,如果追根溯源地理清市场正义的头绪,会看到这种辩护是很苍白无力:这种情况下,“株连”是抗拒“监管者缺位”的一种市场自卫,这种自卫的正义比“一人做事一人当”的正义有着价值优先性。

  在跨地区商品流通的市场监管分工上,商品生产地的监管部门或自律行会,应该是除生产者之外的质量第一责任人,税收的收益者身份、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监管的方便和行业整体信誉等,决定了他们有“输出地责任”。

  这种监管分工中,更多监管责任在“输出地”,更多的监管成本应由输出地承担———当输入地在多次抽查中发现某地输出的商品都有质量污点时,这表明商品生产地在质量监管上存在很大问题。这种情况下,为了本地消费者安全,输入地不可能耗费高成本对该地输出的商品一件一件地进行检查,他们的选择只能是:封杀该地所有同类商品———既然“第一监管责任人”缺位了,懒惰地未付出监管成本,难道要让“第二监管责任人”承担高昂的鉴别成本?

  从这个角度看,“株连”是一种抗拒“监管者缺位”的市场自卫。在以往的市场“株连事件”中,从“冠生园”到“金华火腿”,从“山西假酒”到“广州毒米”,我们看到的是消费者在消费恐惧中集体以“株连”进行市场自卫。而在“北京封杀潮州食品”事件中,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地区的公共部门代表本地消费者,以“株连”对另一地区有质量污点的食品进行市场自卫:既然你未尽到监管和自律责任,就要承担所有的代价。(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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