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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交通厅局干部落马 有法治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16:13 人民网

  四川省在公路建设中探索招投标改革,规定同一时间递交招标文件,标价最低者即可中标。别以为这“标价最低即可中标”不该成为新闻,据称,以往的综合招标法在开标、评标等各阶段,都容易出现人为因素的影响而产生腐败。而“最低法”在对投标人资质予以量化、公开后,只考虑投标价一个指标,剔除了人为因素。既解放了权力核心的交通厅(局)长们,也解放了企业。

  从1997年至今,从1997年至今,河南、四川、广东、贵州、江苏、安徽等省的14个交通厅长、副厅长因为“工程腐败”受到查处,“工程腐败”成了我国反腐事业中一个久攻难破的堡垒。显然,交通系统出现这么多腐败分子,已无法用“偶然”来解释。交通厅长的集中腐败,涉及到历史转轨的某些必然原因,选人、用人机制,更有工程内部管理机制、招投标执法不严等诸多问题。四川省在工程招投标制度上的改革探索,用施工企业的话说,就是“‘玻璃房子’中的竞争”,剔除了许多搅混水的“关系竞争”,撤去了交通厅(局)长们以权谋私的幕布,削弱了他们或“主动迷失”、或“身不由已”的腐败条件,这种从制度防范入手的反腐探索,从某种程度来说,确实起到了对干部的保护作用。

  但是,从四川省的此项改革中,我们也不难看到,所谓的“最低法”招投标,其实并没有多大的“技术含量”。换言之,这样简单的办法,不太可能一直没人发现或提出实施建议,而是早就应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而之所以没被使用,实在是因为太多的人、太需要权力的“运作空间”来达到自己的个人目的了。而一旦这样的群体观念形成了“潜规则”,种种本不合理的制度,便会在权力的解读下,堂而皇之地合理化。

  笔者以为,“工程腐败”的参与者,不可能只是交通厅(局)长;“工程腐败”的运作链条,招投标也仅是其中一环。如果从这个视角看,一个“‘最低法’招投标”对于整个“工程反腐”的作用,还比较有限。因为事情明摆着,就算是企业资质没有问题,就算是投标文件规范、标价最低,可如果中标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而招标单位在工程监理、验收等环节存在人情因素,“最低法”招投标的价值自然大打折扣,“工程腐败”同样会大行其道。因此,上述做法固然可以有效保护交通厅(局)长在招投标环节陷入犯罪泥潭,但从更大视角来看,这只能算完成了“工程反腐”中的一个结构目标,还需从工程运作整体的高度,拿出更加科学、规范的制度,才能真正保护工程中所有参与者,而不仅仅是交通厅(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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