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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女性获得与男职工同等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9日08:44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据成都晚报消息,日前,全国首例女职工为寻求和男职工在破产安置中的同等权利,状告单位性别歧视案,在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原成都空气压缩机厂清算组作出的黄永颀等7人办理正退的决定,待判决生效,重新为黄永颀等7名女职工办理职工安置手续。

  黄永颀等7人是原成都空气压缩机厂正式职工,该厂进入破产程序后,清算组向黄永颀等7人发来书面通知,以地方有关规定为由,认为原告属于办理正式退休人员,并告知原告养老保险已于本月终止。

  而年龄均在52岁到55岁之间的黄永颀等7人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她们属于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年龄段。而按照破产方面的有关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人员有“双向选择”权利,在破产时既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也可以选择领取安置费自谋职业。让这些女职工感到不满的是,在同样的条件下,该厂的男职工却享有分流安置方式的“双向选择”权利。因此,黄永颀等7人认为,清算组侵犯了自己享有的与男职工平等地接受安置的权利,违反了宪法男女平等的原则。

  黄永颀等7人于2004年12月20日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其请求最终被驳回。今年3月23日,黄永颀等7人手持《宪法》来到法院起诉。

  尽管男女平等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然而在很多领域,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在招用工中,这种不平等尤为常见。四川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鹏说,现在这仅仅是黄永颀等人的初步胜利,如能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那么本案的判决将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此次判决将为以后用人单位在招工、用工方面的男女不平等,起到警戒作用。目前,在反对性别歧视方面,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处于滞后状态。关于男女就业平等问题,在我国的《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只有原则性规定,而对什么是性别歧视和如何惩治性别歧视没有具体、明确规定。(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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