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起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就要办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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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9日10:05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 (记者蒋悦飞) 记者昨日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需办理就业许可证,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需备案。原劳动部于1994年颁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劳动部颁布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持个体经营执照、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 据悉,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