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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让袁隆平背这口黑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9日10:23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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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名重:不应让袁隆平背这口黑锅

  选稿:项凌 来源:东方网 作者:陈名重 2005年6月18日 9:56

  6月17日《新京报》转载《重庆商报》的一条新闻,揭露了涉及“隆平高科”重庆分公司的“古大于销售劣质种子案”、“李自强销售劣质种子案”。二人因销售问题玉米种,分别被处以2.1万元和3万元罚款。60吨玉米劣种已全部被召回,并退回到生产该种子的山西省农科院谷子所开发公司。

  这60吨玉米劣种可种大田5万亩左右,因工商部门及时查处,虽避免了造成生产上大面积损失,但它仍是一起严重的坑农事件。因为用劣种坑农会造成毁灭性的灾难,仅重庆一处查出的玉米劣种就达60吨,已是一起特大坑农案,再将它流向全国的玉米劣种“长玉13”全部查清,其数量将是大得惊人的。如果仅仅只是处罚重庆两个售假销售点,不从源头上查处制假窝点——山西省农科院谷子所开发公司,只治标不治本,这种制假售假现象将永远不可能遏制,现在的农用种子又都必须由合法的种子公司供应,劣种不止,农业大田生产就随时处在威胁之中。况且此次工商处罚只是一个罚款了事,60吨劣种不是就地转作商品粮处理,而是全数召回,难道还要让其继续去坑害其它地方的农民吗?

  种子的优劣只能用合格证说话,从籽粒上鉴定种性的优劣是一个世界级的难题。根据国家种子法的规定,生产种子的单位应凭种子合格证方可进入市场销售,签发合格证的单位就要承担种子质量的法律责任。60吨玉米种是少不了这张合格证的,而生产销售种子的又是山西省农科院这样的高级科学机关,竟制售大批量的劣质玉米种流向全国各地,从道义和法律上都应该是这起劣种坑农事件的责任主体。代销劣种的“隆平高科”重庆网点当然也有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应该从中吸取教训,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以维护“隆平高科”四个字的声誉。

  特别令人不解的是,这篇新闻报道,对作为事件主体的山西省农科院谷子所应负的责任只字不提,而是将“袁隆平”三个字推上新闻事件的风口浪尖,首先标题虽用了“卷入”二字,但“袁隆平公司”在标题中却首当其冲特别醒目,开章明义的导语中就特别指出重庆“十大农资违法案,其中有2件劣质种子销售案,牵扯到了由‘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担任名誉董事长的旗下上市公司———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公司(隆平高科)”。如此的宣染造势,似乎此次劣种事件应该由袁隆平来背这口黑锅,这就太有些不公道了。玉米劣种事件与“杂交水稻之父”并无必然的联系,写上“隆平高科”也就足够了,何必要将“水稻杂交之父”与玉米劣种挂上勾,记者的别有一番用意在心头,也就不言自明了。

  袁隆平,这位忠实于中国农业科学,忠实于劳动农民,为杂交水稻的研究耗去了毕生的心血和精力,已经70多岁了,仍在田间劳作留连忘返,继续向超级稻进军。他对解决人口大国的吃饭问题功不可没,他不愧为国家重大科技奖的获得者,无愧于世界给他“杂交水稻之父”的称号,中国出现这样的科学家是中国人民的福,中国出现这样更多的科学家就会更加强大起来,为人民造更多的福。我们应该尊重他,无论有意或是无意,都不应该亵渎他,不应该给他抹黑,因为他本身就没有黑。尽管他脸庞是那样的黝黑和清瘦,那恰恰是对他一生忠诚于祖国农业科学事业的最真实的记录。东方网,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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