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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即将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9日10:53 兰州晨报

  暖气不够暖按天退费

  本报讯(记者黄鹏)《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自2003年2月1日施行以来,兰州市在供热费用的收缴、供热资质管理、供热质量保证以及供热保障和供热纠纷的协调处理等问题上依旧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在借鉴了一些发达城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并总结兰州市目前供热管理中的具体问题后,《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即将出台,该办法将补充原条例在具体实施中的不足,更好地促进兰州市供热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办法》解读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兰州市将大力发展集中供热,对热电联产及其配套管网设施和供热能力达到100万平方米的区域供热厂及其配套管网设施给予重点支持。具备国家规定供热资质的供热单位,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后,方可开展供热经营活动,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单位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或者因管理不善不能保证供热的,市供热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规定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由市供热管理机构实施临时接管。供热管线不得擅改对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热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催缴,并书面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对于拒缴和拖欠热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可以停止供热,因停止供热造成的损失由欠费者承担;对于在当年供热前交清全部热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可以给予一定优惠。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热用户擅自在既有管网上新增负荷和接碰管线的,由供热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新增用热面积每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不需采暖的热用户既不申请拆除、锁闭供暖设施,又不按照相关法规缴纳热费用的,由供热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供热单位应当依法追缴全额热费用,并可按日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用户可以复议测温兰州市非分户热计量区域热用户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7%,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8℃,但擅自改动室内墙体结构和供热管道,或者对采暖设施进行包装以及供热系统设计安装不符合国家规范并对供热质量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热用户除外。

  供热单位应当每月抽查总供热面积的1.5%-3%的用户室温,每户按照60平方米计算,测量结果由热用户签字作为依据。对室温测量结果有疑义的热用户可向供热管理机构提出复议,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复测,其间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供热不达标要退费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24小时以上供热质量不达标的,经供热管理机构核实、低于室温合格标准2℃以内的,供热单位按日向热用户退还低温期的半额热费用,低于室温合格标准2℃以上的,供热单位按日向热用户退还低温期全额热费用。

  因停水、停电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停暖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停暖时间累计超过3日的,按日退还超出时间的热费。因供热单位运行事故造成热用户供热设施损坏的,由供热单位负责及时维修,不得向热用户加收费用。不需采暖应提申请不需采暖的热用户,应当于供暖前30日内向供热单位提出拆除、锁闭供暖设施的书面申请。供热单位在收到热用户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予以审核,所发生的拆除等费用由热用户承担。但对于可能对他人采暖利益和供热单位的正常供热造成损害或者损害威胁的,不予同意,并书面告知其供暖设施不得拆除、锁闭的理由,热用户应当缴纳采暖费。被拆除、锁闭其供暖设施的热用户在供暖期内,应当按总采暖费用的一定比例向供热单位缴纳户间传热采暖费,具体比例标准由供用热双方协商或供用热合同约定解决,但不得高于30%;由民政部门颁证的低保户和劳动保障部门颁证的下岗人员除外。

  被拆除、锁闭供暖设施的热用户再用热时,应当与供热单位重新办理供、用热手续,重新安装、开启供暖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本报记者黄鹏(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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